| 文山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 員會、中正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
| 六 、比賽日期:(區層級賽) 110年8月29日起(每逢周日)。 |
| (縣市層級賽)110年9月26日起每逢周日)。 |
| 【本聯誼賽為本市大型盃賽,為免影響各球隊之權益,恕無法允許球隊調動賽程,請自行參酌是否參賽】 |
| 【嚴禁跨組、跨隊參賽,大會有最後審核權】 |
| 【大會有權審查但無負審查責任,倘比賽中任何時候發現有選手跨組跨隊參賽之情事,保留當下該選手參加之 |
| 組別與隊伍之參賽權,其餘跨組跨隊參加之組別與隊伍則取消資格。】 |
| 七 、比賽地點:(區層級賽)-北市 大佳、美堤、迎風、內湖彩虹、士林百齡、雙園華江/福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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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河濱球場 共16座河濱公園壘球場。 |
| (縣市層級賽)-台北市 大佳河濱河濱公園壘球場。 |
| 八 、開幕典禮:因疫情關係不舉行開幕典禮。 |
| 九 、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審訂之最新慢速壘球規則。 |
| 十 、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審訂之合格比賽用球。 |
| 十一、比賽裝備: |
| (一) 本聯誼賽採用木棒及需戴雙耳安全頭盔。女性球員沒有優待條款,但可使用鋁棒打擊 。 |
| (二)比賽服裝: |
| 1. 比賽時 應穿著同款式的球衣;球衣胸前應有報名參賽的隊名 中文或英文 、背後應有背號 |
| (1~ 99) 背號不可以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不符合規定者該場次不可以上場比賽。 |
| �� ①球衣胸前字樣是中文時,該中文就是隊名。 |
| 球衣胸前字樣是英文時,該英文就是隊名。 |
| 球衣胸前字樣中文和英文都有時,只能任意選擇其中一項為隊名。 |
| �� ②球衣胸前只有標誌時,標誌上文字即為隊名;標誌上沒有文字的球衣是不允許的。 |
| 必須以文字為隊名,不可以用純標誌 沒有文字的標誌 為隊名。 |
| �� ③隊名後面不須添加「壘球隊」或「慢速壘球隊」;也不可再用括號添加字體。 |
| �� ④若遇隊名相同,承辦單位有權添加字體來區分。 |
| 2.球褲長短及顏色不拘,但不得著籃球褲、休閒褲、牛仔褲等或其他經裁判認定不適合從事壘球運動 |
| 之服裝。 |
| 3. 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下場執行職務,若天氣寒冷可加穿 外套。 |
| 十二、比賽組別:依實力分健康、休閒、公司行號職工快樂(公司行號職工)、友誼、清新共五組 。 |
| 十三、比賽方式: |
| (一)區層級賽 |
| 1.賽事分別於16個球場舉行。 |
| 2.裁判主動查驗證件,『依《第十九條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之(十三)、(十四)、 (十五) 、 |
| (十六)》。 |
| 3. 各組別分組與晉級方式: |
| (1) 健康組分成 3 組,每組各 7 隊,採分組單循環制。各組取前 2 名晉級縣 市層級賽。 |
| (2) 快樂組(公司行號職工)、友誼組、清新組、休閒組,各分成 6 組,每 組各 7 隊,採分 |
| 組單循環制。各組取前 2 名晉級縣市層級賽。 |
| (二)縣市層級賽 |
| 1. 賽事於臺北市大直美堤公園壘球場進行。 |
| 2. 裁判主動查驗證件,依《第十九條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之(十三)、(十四)、 (十五)、 |
| (十六)》。 |
| 3. 各組別晉級方式: |
| (1)健康組:共 6 隊晉級縣市層級賽,採交叉單淘汰賽後晉級之 3 隊採單循 環賽,爭取總冠軍。 |
| (2)快樂組(公司行號職工)、友誼組、清新組、休閒組,各組別共 12 隊晉 級縣市層級賽, |
| 分成三組,每組4隊,採單循環制比賽,每組第一名晉級總決賽,總決賽共3隊採單循環賽, |
| 爭取總冠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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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已排定之賽事進行比賽,勝隊晉級總決賽,爭取總冠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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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參賽資格:(一)凡熱愛慢速壘球休閒運動,設籍於台北市之公司行號、學校,不分男女年滿18歲皆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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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隊參賽,各隊報名人數以20名為限,唯球隊聯絡地址、電話皆需位於台北市。 |
| (二)不符報名參賽球隊:打架滋事、宣判奪權比賽、未參加開幕典禮者皆停賽一屆。 |
| 十五、報名日期:(一)報名日期 ◎ 即日起至額滿為止 ,總計189隊。35 x 5 + 14 = 189 |
| 各區註冊名額為【35隊】、中正區慢速壘球委員會註冊名額為【14隊】◎ |
| (二)各隊跨隊、跨組球員,將公告於各承辦單位及協辦單位官網,請各隊自行查閱, |
| �t 110 年 5 月 18 日(星期 二 18:00 後 ,報名表中球員名單就不可以再變更了。 |
| �t 跨隊、跨 組報名球員 的處理 : 該球員留在他所選擇的球隊 其餘球隊中該員名字則刪 |
| 除且不准許再補人 超過時限仍未處理 刪除該員所有報名 。 |
| 十六、報 名 費:免收報名費 |
| 十七、報名方式及注意事項: |
| (一)報名表一律以電子檔受理通訊報名,不接受傳真報名。 |
| (二)一律以110年臺北市聯誼賽制式報名表(WORD 檔 ),其他格式報名表一概不受理。 |
| (三)球隊於報名時,各隊聯絡窗口需徵得所有參賽球員同意提供身分證字號、出生年 月日 |
| 及聯 絡人電話、電子信箱,供大會審核球員之參賽資格,及聯絡此活動之相 關賽事資 |
| 格,及聯絡此活動之相關賽事。 |
| (四)如球隊不同意提供所有參賽球員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聯絡人電話,請勿 報名 |
| 參賽。 | |||||||||||||||||||||||||||||||||||
| (五)報名表內球員欄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請正確填寫,身分證字號任一字填寫錯誤皆認 定為 | |||||||||||||||||||||||||||||||||||
| 資格不符取消出賽資格且因而發生保險理賠糾紛則請自行負責,大會概不負 責。 | |||||||||||||||||||||||||||||||||||
| 【本聯賽賽事期間各隊均投保公共意外險,如認不足請自行投保個人險種】 | |||||||||||||||||||||||||||||||||||
| (六)報名之隊名需與球衣隊名相同,如不同則以沒收比賽裁定。 | |||||||||||||||||||||||||||||||||||
| (七)如球衣上無壘球隊字樣,請勿在報名表上加註壘球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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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聯絡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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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賽期間如遇天候因素或其他特殊狀況,有影響賽事照常辦理之可能,於當天早上由各比賽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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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之分區決定比賽與否,亦請各球隊聯絡人與各比賽場地之分區聯絡人員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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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獎勵辦法: 總決賽頒發冠、亞、季軍團體獎及個人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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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
| (ㄧ).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均應遵守本條款各項細節之規定。球隊因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受損時,不 |
| 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
| (二). 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之賽程及時間均以大會印製之『秩序冊』為依據。 |
| (三). 比賽期間如遇天候關係,於前一天由各比賽場地之分區聯盟決定比賽與否、亦請各球隊聯絡人與 |
| 各比賽場地之分區聯盟聯絡人員確認。 |
| (四). 如遇雨或特殊狀況不能繼續比賽,若已賽滿四局(或四局上結束後後攻隊伍已領先)則可裁定勝負, |
| 若未滿四局,則成績保留另訂時間賽完,若未滿一局則重新比賽。 |
| (五). 保留賽應以原班人馬繼續賽完未賽完之部分,若因原上場球員未到且無替補球員,則被判 |
| 為人員未到齊沒收比賽 ,但不視為奪權比賽。【原攻守名單不准許再更改或加填】比賽採 |
| 七局制滿四局相差 10 分(含)以上,滿五局相差 7 分(含)以上, 則提前結束比賽。【該 |
| 局之下半局未賽或三出局前已達此標準,亦為提前結束比賽】 |
| (六). 球賽採一好一壞 開始 制, 每場限時 50 分鐘。 45 分鐘計時鈴響 不開新局 該局視為比賽 |
| 的第七局處理 比賽時限,裁判無告知之義務 ;雙方隊伍自行計時 球員列隊後,球審按 |
| 下計時器開始計時 )),若有爭議以球審為準。 |
| (七). 本屆聯賽賽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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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區層級賽:採分組單循環制,七局或時限結束時仍平手,以和局論。 |
| 2. 縣市層級賽: |
| (1) 分組單循環制:七局或時限結束時仍平手,以和局論。 |
| (2) 交叉單淘汰制:分組單循環後取優勝隊伍進入交叉決賽,七局或時限結束時仍 |
| 平手,則下一局採突破僵局 制。 |
| 【突破僵局制:用於縣市層級單淘汰賽,按照中華民國壘球協會最新的壘球規則規定 |
| 的辦法進行比賽,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
| 突破僵局:無人出局,每半局攻隊 的 最後一棒球員,為二壘跑壘員,然後開始比賽直至 |
| 分出 勝負為止,同時該跑壘員可按照替補規則 更換 代跑。 |
| 【註】:若 此 二壘跑壘員為錯誤 的 跑壘員,依規定更正,不予懲罰。 |
| (八). 分組單循環賽制,採「積分最高者晉級」。同組中若有積分相同之隊伍,按照下 列順位決定最優 |
| 者,最優者決定後若再有積分相同球隊,再重新以 1∼4 的順位決 定下一個名次,依此類推,直至分 |
| 出所有名次: |
| 1. 相對球隊對戰勝負關係:勝隊獲勝。 |
| 2. 相對球隊總失分:相對總失分最少者獲勝。 |
| 3. 所有球隊總失分:所有總失分最少者獲勝。 |
| 4. 抽籤決定獲勝球隊。 |
| (九). 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 ,及備妥 注意事項(十三) 所規定之 證件 ,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 |
| 之比賽時間的 20 分 鐘前提交大會。球員姓名需寫正確不可寫綽號,背號必須確實填寫。 |
| 領隊或教練必須簽名於球員攻守名單中並註記球 衣背號,此簽名者為比賽中有權抗議者。 |
| (十). 本聯誼賽為正式賽制,依比賽規則上場出賽人數至少為 10 人,不足 10 人則判 定為沒收比賽。 |
| 【本比賽無九人開賽制度】 |
| (十一). 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時因人數不足、未到或服裝不整,球審於賽程表內該場次訂定時間給 |
| 予 10 分鐘之通融,屆時仍然不符規定則依《第十九條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之 十四 》判 |
| 決。 因配合防疫措施,為免影響當日其他賽程 【此 10 分鐘屬於正式比賽 45 分鐘時限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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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參賽球員均應攜帶身分證或汽機車駕照之正本、外籍人士以護照正本備查,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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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球員資格之抗議及時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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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聯誼賽每場裁判均主動查驗證件,兩隊先發球員請攜帶證件依棒次上場列隊 (預備球員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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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補上場時,請攜帶證件查核),列隊查核時未帶證件或與本人 不符者,可由合格預備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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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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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號或姓名筆誤:任何時間均可提出,但已發生之比賽均予以承認,該球員必 須再次出示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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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查核後將錯誤部份更正後繼續比賽,若無法出示證件或與本 人不符者,以提訴時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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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爾後整場比賽亦允許針對某一球員提出資格抗 議,若無法出示證件或與本人不符者,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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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權論,成績不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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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比賽中更換球衣之冒名頂替者。此等被抗議之球員,若未能出示證件, 則判為奪權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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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有未報名之球員上場比賽,比賽中任何時間均可抗議,經查屬實,直接判為 奪權。比賽結 |
| 束後亦不接受未報名球員之申訴。(填寫攻守名單時請自行查對 球員是否有列於報名表內, |
| 裁判不負有查對球員是否報名之責任) |
| (十四). 沒收比賽:以 10:0 計。 |
| 1. 登錄於報名表內之合格球員,但未登錄於該場攻守名單內之球員上場比賽。 2. 人數不足、服裝 |
| 不整(到場服裝合格球員滿 5 人以上)。 3. 已賽完之成績予以承認,爾後場次也准予出賽。 |
| 【如該場次雙方皆不符合規定則以 10:10 判定,且為各一負並非和局】 |
| (十五). 奪權比賽:成績不計,禁賽一屆。 |
| 1. 未登錄於報名表內之違規球員、但登錄於該場攻守名單內之球員上場比賽。 |
| 2. 人員未到或到場服裝合格球員未滿 5 人。 |
| 3. 已賽完之成績均不予承認,爾後場次准予出賽但成績不予計算。 |
| (十六). 投球規範:本聯賽投手投出之球高度不限,但不得低於 180 公分,投出之球落 於本壘板及 |
| 置於本 壘板後方之好球板,皆視為好球。 |
| (十七). 返回本壘得分時,本壘板、好球板及4.5米封殺線的使用規定: |
| 跑壘員回本壘得分:(1)本壘處無攻防時,使用任一塊板均可。(2)有攻防發生時,為 |
| 避免碰撞,只能使用好球板,而防守方只可使用本壘板。 |
| 捕手踩(碰觸)本壘板接住球時,跑壘員若已越過(或踩到)4.5米封殺線,尚未踩踏好球 |
| 板,則比照【封殺】判該跑壘員出局。一腳越過(或踩到) 4.5米封殺線後: |
| (1) 即採用本規則處理;4.5米封殺線永遠存在。 |
| (2) 不允許再往回(三壘方向)跑,一旦往回跑則判出局,仍是活球,比賽繼續中 |
| (十八). 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
| 1. 應填之所有項目請填寫清楚,領隊或教練應簽名並註明其球衣號碼,此簽名者為比賽中有權抗 |
| 議者。 |
| 2. 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賽』而權利喪失則自行負責。 |
| 3. 預備球員欄中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替補其他球員。 |
| 4. 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領隊或教練兼球 員,則其姓名除 |
| 列名於領隊欄或教練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 不得上場比賽。 |
| (十九). 大會不提供比賽雙方賽前之練球場地及練習時間。球隊被判為贏隊或輸隊後, 都不得向大會要求 |
| 繼續使用比賽場地。 並請禮讓出球員席給即將比賽的雙方球隊使用。 |
| (二十). 書面抗議: |
| 1. 「比賽中」若有抗議以裁判最後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異議。 |
| 2. 若對規則引用錯誤之判決有質疑,需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 其作業方式為 |
| 妥抗議書,教練簽名後呈報大會仲裁委員會並繳交保證金新臺 幣 5,000 元整。大會仲裁委員於 |
| 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得召開會議討論,對該抗 議做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該抗議無效, |
| 大會得沒收其保證金。 |
| (二十一). 本聯誼賽之『秩序冊』內,如有球員姓名印製錯誤,則以原始報名表為準。 |
| (二十二). 擊球員不可甩棒,甩棒第一次同時警告兩隊,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 將被判驅逐出場。 |
| 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 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
| (二十三). 安全頭若 附則: |
| 1. 擊球員、擊跑員及跑壘員均需戴安全頭盔,安全頭盔必須為雙耳式,單耳或無 耳式均不符規 |
| 定且禁止佩戴。 |
| 2. 擊球員踏入擊球區,即必須戴安全頭盔,如未戴安全頭盔踏入擊球區,當投手 投出一球後, |
| 無論好壞球,即判擊球員出局。 |
| 3. 比賽進行中,如故意取下頭盔,被裁判員發現時,即判違規者出局。 |
| 4. 當頭盔脫離其身上正常的位置,被傳出之球或擊出之球碰觸,該碰觸造成妨礙 時,即判違規 |
| 者或相關者出局(為死球,比賽暫停)。 |
| 5. 任何安全頭盔如有破損、龜裂或凹陷時,均不得使用,如經裁判員告知,仍不 更換則可判該 |
| 違 規球員出局。 |
| (二十四). )本 次比賽 「額外球員」 EP 可以上場守備 。 |
| (二十五). 防疫期間比賽 遵守台北市政府 防疫措施 / SOP 的規定。 |
| 防疫措施 / SOP ﹕網址 https://sports.gov.taipei/News.aspx?n=F457E689BFB3B4A8&sms=C3550B36426224ED |
| (二十六). 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 主 辦 單位隨時修訂公佈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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