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參賽球隊請派五名球員以上著
同款式球衣參加開幕典禮,未參加開幕典禮球隊則停賽一屆】 |
九 、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審訂之最新慢速壘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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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審訂之合格比賽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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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比賽裝備: |
(一)本聯誼賽採用木棒及需戴雙耳安全頭盔。 |
(二)比賽服裝: |
1.
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衣胸前應有報名參賽之隊名(中文或英文)或標誌、背 後應有背號(1-99),背號之每 |
一數字至少 15 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 上去。不符規定者該場次不得上場比賽。 球衣胸前字樣即 |
是「隊名」,不要再有附加。 例如:球衣胸前印 TIGER,隊名就是「TIGER」, 不要再寫 TIGER(老虎)。 |
2.
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下場執行職務,若天氣寒冷可加穿 外套。 |
十二、比賽組別:依實力分健康、休閒、公司行號職工快樂(公司行號職工)、友誼、清新共五組
。 |
(一)嚴禁跨組跨隊參賽,大會有最後審核權。比賽中任何時候發現,取消違規者所有報名資格。 |
(二)本聯誼賽為本市大型盃賽,為免引響各球隊權益,不允許球隊調動賽程,請自行參酌 |
是否參賽。
亦請恕無法允許任何參賽球隊可以不參加開幕典禮。 |
十三、比賽方式:
(一)區層級賽 |
1.賽事分別於16個球場舉行。 |
2.裁判主動查驗證件,『依《第十九條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之(十三)、(十四)、 (十五) |
、(十六)》。』 |
3. 各組別分組與晉級方式: |
(1) 健康組分成 3 組,每組各 7 隊,採分組單循環制。各組取前 2 名晉級縣 市層級賽。 |
(2) 快樂組(公司行號職工)、友誼組、清新組、休閒組,各分成 6 組,每 組各 7 隊,採分 |
組單循環制。各組取前 2 名晉級縣市層級賽。 |
(二)縣市層級賽 |
1.
賽事於臺北市大佳迎風公園壘球場進行。 |
2. 裁判主動查驗證件,依《第十九條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之(十三)、(十四)、 (十五) |
、 (十六)》。 |
3. 各組別晉級方式: |
健康組:共 6 隊晉級縣市層級賽,採交叉單淘汰賽後晉級之 3 隊採單循 環賽,爭取總冠軍。 |
快樂組(公司行號職工)、友誼組、清新組、休閒組,各組別共 12 隊晉 級縣市層級賽,採交 |
叉單淘汰賽後晉級之 6 隊採單循環賽,爭取總冠 軍。 |
【交叉單淘汰賽:各聯盟分組第二名以抽籤方式決定挑戰其他聯盟第一名,勝隊晉級單循 |
環賽,爭取總冠軍】 |
十四、參賽資格:(一)凡熱愛慢速壘球休閒運動,設籍於台北市之公司行號、學校,不分男女年滿18歲皆可 |
組隊參賽,各隊報名人數以20名為限,唯球隊聯絡地址、電話皆需位於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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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報名參賽球隊:打架滋事、宣判奪權比賽、未參加開幕典禮者皆停賽一屆。 |
十五、報名日期:(一)報名日期 ◎ 即日起至108年4月1日(額滿為止)
總計189隊。 |
(二)各區註冊名額為【35隊】、中正區慢速壘球委員會註冊名額為【14隊】◎ |
(三)各隊跨隊、跨組球員,訂於 108 年 4 月 12 日(星期五)前上網公告,請各隊自 行查 |
閱。並請各隊聯絡窗口於 108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五)晚上 8 時前以電子郵 件回復至各 |
區聯絡人,逾期則刪除其所跨球隊、組別之球員資格。 |
十六、報 名 費:免收報名費 |
十七、報名方式及注意事項: |
(一)報名表一律以電子檔受理通訊報名,不接受傳真報名。 |
(二)一律以
108 年臺北市聯誼賽制式報名表(Word 檔),其他格式報名表一概不受理。 |
(三)球隊於報名時,各隊聯絡窗口需徵得所有參賽球員同意提供身分證字號、出生年
月日及聯 |
絡人電話、電子信箱,供大會審核球員之參賽資格,及聯絡此活動之相 關賽事資格,及聯 |
絡此活動之相關賽事。 |
(四)如球隊不同意提供所有參賽球員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聯絡人電話,請勿
報名參 |
(四).
如遇雨或特殊狀況不能繼續比賽,若已賽滿四局(或四局上結束後後攻隊伍已領先)則可裁定勝負, |
若未滿四局,則成績保留另訂時間賽完,若未滿一局則重新比賽。 |
(五).
保留賽應以原班人馬繼續賽完未賽完之部分,若因原上場球員未到且無替補球員,則被判為輸隊, |
但不視為沒收或奪權比賽。(原攻守名單不准許再更改或加填) |
(六).
比賽採七局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相差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
【該局之下半局未賽或三出局前已達此標準,亦為提前結束比賽】
|
(七).
球賽採一好一壞開始制,每場限時 55
分鐘。打滿 55 分鐘(含)之該局即為最後 一局,該局之下半 |
局未賽或三出局前後攻隊伍已處於領先狀態,亦結束比賽。55
分鐘之時限,裁判無告知之義務;雙 |
方隊伍自行計時 (球員列隊後,球審按下計 時器開始計時),若有爭議以球審為準。 |
(八).
本屆聯賽賽制: |
1. 區層級賽:採分組單循環制,七局或時限結束時仍平手,以和局論。 |
2. 縣市層級賽: |
(1) 分組單循環制:七局或時限結束時仍平手,以和局論。 |
(2) 交叉單淘汰制:分組單循環後取優勝隊伍進入交叉決賽,七局或時限結 束時仍平手,則下 |
一局採突破僵局制。 |
【突破僵局制:用於縣市層級單淘汰賽,按照中華民國壘球協會最新的壘球 規則規定的辦法 |
進行比賽,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
(九).
分組單循環賽制,採「積分最高者晉級」。同組中若有積分相同之隊伍,按照下
列順位決定最優 |
者,最優者決定後若再有積分相同球隊,再重新以 1∼4 的順位決 定下一個名次,依此類推,直至分 |
出所有名次: |
1. 相對球隊對戰勝負關係:勝隊獲勝。 |
2. 相對球隊總失分:相對總失分最少者獲勝。 |
3. 所有球隊總失分:所有總失分最少者獲勝。 |
4.
抽籤決定獲勝球隊。 |
(十).
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
,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 20 分 鐘前提交大會。球 |
員姓名需寫正確不可寫綽號,背號必須確實填寫。領隊或教練必須簽名於球員攻守名單中並註記球 |
衣背號,此簽名者為比賽中有權抗議者。 |
(十一).
本聯誼賽為正式賽制,依比賽規則上場出賽人數至少為 10 人,不足 10 人則判 定為沒收比賽。 |
【本比賽無九人開賽制度】 |
(十二).
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時因人數不足、未到或服裝不整,球審於賽程表內該場次訂 定時間給予 10 分鐘 |
之通融,屆時仍然不符規定則依《第十九條比賽附則及注意 事項之 (十四)》判決。【此 10 分鐘不 |
屬於正式比賽 55 分鐘時限內】 |
(十三).
參賽球員均應攜帶身分證或汽機車駕照之正本、外籍人士以護照正本備查,其 他證件概不承認 |
(十四).
球員資格之抗議及時機: |
1. 本聯誼賽每場裁判均主動查驗證件,兩隊先發球員請攜帶證件依棒次上場列隊 (預備球員於 |
替補上場時,請攜帶證件查核),列隊查核時未帶證件或與本人 不符者,可由合格預備球員 |
更換。 |
2. 背號或姓名筆誤:任何時間均可提出,但已發生之比賽均予以承認,該球員必 須再次出示證 |
件,查核後將錯誤部份更正後繼續比賽,若無法出示證件或與本 人不符者,以提訴時機判 |
決。爾後整場比賽亦允許針對某一球員提出資格抗 議,若無法出示證件或與本人不符者,以 |
奪權論,成績不計。 |
【例如:比賽中更換球衣之冒名頂替者。此等被抗議之球員,若未能出示證件, 則判為奪權比賽】 |
3. 若有未報名之球員上場比賽,比賽中任何時間均可抗議,經查屬實,直接判為 奪權。比賽結 |
束後亦不接受未報名球員之申訴。(填寫攻守名單時請自行查對 球員是否有列於報名表內, |
裁判不負有查對球員是否報名之責任) |
(十五).
沒收比賽:以 10:0 計。 |
1. 登錄於報名表內之合格球員,但未登錄於該場攻守名單內之球員上場比賽。 2. 人數不足、服裝 |
不整(到場服裝合格球員滿 5 人以上)。 3. 已賽完之成績予以承認,爾後場次也准予出賽。 |
【如該場次雙方皆不符合規定則以 10:10 判定,且為各一負並非和局】 |
(十六). 奪權比賽:成績不計,禁賽一屆。 |
1. 未登錄於報名表內之違規球員、但登錄於該場攻守名單內之球員上場比賽。 |
2. 人員未到或到場服裝合格球員未滿 5 人。 |
3. 已賽完之成績均不予承認,爾後場次准予出賽但成績不予計算。 |
(十七). 投球規範:本聯賽投手投出之球高度不限,但不得低於 180
公分,投出之球落 於本壘板及 |
置於本 壘板後方之好球板,皆視為好球。 |
(十八). 本聯賽於本壘前 4.5
公尺處設有警示線,為防止衝撞當跑壘員任一腳完全跨越 此線即成封殺狀態 |
(不能再往回跨越此線,回跨此線即判出局),守方踩本壘 板(不需觸殺),攻方踩好球板,視 |
球或跑壘員誰先到而判定出局或得分。 【4.5 公尺警示線於任何狀況皆不取消。例如:夾殺狀況 |
時也不取消】 |
(十九). 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
1. 應填之所有項目請填寫清楚,領隊或教練應簽名並註明其球衣號碼,此簽名者為比賽中有權抗 |
議者。 |
2. 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賽』而權利喪失則自行負責。 |
3. 預備球員欄中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替補其他球員。 |
4. 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領隊或教練兼球 員,則其姓名除 |
列名於領隊欄或教練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 不得上場比賽。 |
(二十).
大會不提供比賽雙方賽前之練球場地及練習時間。球隊被判為贏隊或輸隊後, 都不得向大會要求 |
繼續使用比賽場地。 並請禮讓出球員席給即將比賽的雙方球隊使用。 |
(二十一). 書面抗議: |
1. 「比賽中」若有抗議以裁判最後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異議。 |
2. 若對規則引用錯誤之判決有質疑,需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 其作業方式為 |
妥抗議書,教練簽名後呈報大會仲裁委員會並繳交保證金新臺 幣 5,000 元整。大會仲裁委員於 |
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得召開會議討論,對該抗 議做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該抗議無效, |
大會得沒收其保證金。 |
(二十二). 本聯誼賽之『秩序冊』內,如有球員姓名印製錯誤,則以原始報名表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