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比賽日期:(區層級賽賽)106年5月20日起至105年7月30日(周六.日)止。 |
(縣市層級賽)106年8月05日起至106年9月24日(周六.日)止。 |
七、比賽地點:區層級賽賽-北市大直美堤、迎風、內湖彩虹、士林百齡、雙園華江/福和、中正河濱球場 |
共16座河濱公園壘球場。 |
縣市層級賽-台北市大 佳迎風河濱公園壘球場。 |
八、開幕典禮:106 年 5 月 21 日 上午 10 時,台北市大 佳迎風河濱公園壘球場A場地舉行。 |
【各參賽球隊請派五名球員以上著球衣參加開幕典禮,未參加開幕典禮球隊則停賽一屆】 |
九、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審訂之最新ISF慢速壘球規則。 |
十、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審訂之合格比賽用球。 |
十一、比賽組別:依實力分健康、休閒、公司行號職工快樂、友誼、清新共五組,會員享有優先參賽權。 |
臺北市聯盟賽為本市大型盃賽,為免引響各球隊權益,不允許球隊調動賽程,請自行參酌 |
是否參賽。 |
十二、比賽方式: 健康組單循環決賽及休閒組交叉決賽,需於賽前擲硬幣決定攻守;而其餘比賽則按照秩序 |
冊中賽程表所列印,隊名列於右側之球隊為該場之先攻球隊。 |
1. 區層級賽:(共275隊) 50´5 + 25 = 275 【裁判不主動查驗證件,除非球隊提出】 |
分別於6個分區15個球場進行比賽 |
a. 健康組:採5隊一組單循環賽制,取分組冠軍晉級季後賽。 |
b. 公司行號職工快樂、友誼、清新三組:採5隊一組單循環賽制,取分組冠軍晉級季後賽。 |
c. 休閒組:採5隊一組單循環賽制,取分組冠軍晉級季後賽。 |
2. 縣市層級賽:(共55隊) 10´5 + 5 = 55 【裁判主動查驗證件】 |
於大佳迎風河濱公園壘球場進行比賽 |
a. 健康組:共4隊晉級季後賽,採單循環賽制決賽。 |
b. 公司行號職工快樂、友誼、清新三組:三組各有15隊晉級季後賽,分三組採5隊一組單循環 |
賽制複賽,再各取分組冠軍晉級決賽。 |
c. 休閒組:共6隊晉級季後賽採單循環賽。分二組採3隊一組單循環賽制複賽,再各取分組冠、 |
亞軍晉級交叉決賽。 |
※ 本比賽採用木棒及需戴雙耳安全頭盔。 |
十三、參賽資格:凡熱愛慢速壘球休閒運動,設籍於台北市之公司、行號、機關、學校,不分男女皆可 |
組隊報名參賽,各隊報名人數以 20 名為限,唯球隊聯絡地址、電話皆需位於台北市。 |
不符報名參賽球隊:打架滋事、宣判奪權比賽、未參加開幕典禮者皆停賽一屆。 |
十四、報名日期:106年3月 起額滿為止,總計275隊。 |
各區註冊名額為【50隊】、中正區慢速壘球委員會註冊名額為【25隊】 |
※各隊跨隊、跨組球員,聯盟訂於4月18日前上網公告,請各隊自行查閱。 |
※並請於4月22日前來電修正,逾期則刪除其所跨球隊、組別之球員資格。 |
十五、報 名 費:免收報名費 |
十六、報名方式:網路報名http://www.wssp.idv.tw下載報名表 電郵wenshan.wssp@msa.hinet.net |
※ 報名表一律以電子檔受理通訊報名,不接受傳真報名。 |
1、一律以106年臺北市聯賽制式報名表(Word檔),其他格式報名表一概不受理。 |
2、球隊於報名時聯絡人需徵得所有參賽球員同意提供身分証字號供大會審核球員之參賽 |
資格,及聯絡此活動之相關賽事。 |
※如球隊不同意提供所有參賽球員之身分証字號及聯絡人電話則請勿報名參賽※ |
3、報名表內球員欄姓名及身分証字號請正確填寫,身分証字號任為資格不符取消出賽資 | ||||||||||||||||||||||||||||||||||||||||||||||||||||||||||||||||||||||
格且因而發生理賠糾紛則請自行負責,大會概不負責。 | ||||||||||||||||||||||||||||||||||||||||||||||||||||||||||||||||||||||
※ 報名之隊名需與球衣隊名相同、如不同則以沒收比賽裁定。 | ||||||||||||||||||||||||||||||||||||||||||||||||||||||||||||||||||||||
4、請報名選手協助配合填寫活動問券調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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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候關係該場地是否有比賽請與各場地聯絡人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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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獎勵辦法: 縣市層級賽(總決賽)頒發冠、亞、季軍團體獎及個人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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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
(ㄧ).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均應遵守本條款各項細節之規定。球隊因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受損時,不 |
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
(二). 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之賽程及時間均以大會印製之『秩序冊』為依據。 |
(三). 比賽期間如遇天候關係,於前一天由各比賽場地之分區聯盟決定比賽與否、亦請各球隊聯絡人與 |
各比賽場地之分區聯盟聯絡人員確認。 |
(四). 比賽採七局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相差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
【該局之下半局未賽或三出局前已達此標準,亦為提前結束比賽】 |
(五). 球賽採一好一壞制每場限時55分鐘。打滿55分鐘之該局即為最後一局,該局須完成,55分鐘之時限, |
裁判無告知之義務, 時間若有爭議以球審為準。 (球員列隊時,球審按下計時器) |
(六). 本次聯盟賽賽制: |
1. 區層級賽:採分組單循環制,七局或時限結束時仍平手,以和局論。 |
2. 縣市層級賽: |
a.分組單循環制:七局或時限結束時仍平手,以和局論。 |
b.交叉決賽:分組循環後取優勝隊伍進入交叉決賽,七局或時限結束時仍平手, 則下一局採突 |
破僵局制。 |
(七). 分組單循環賽制積分最高者為晉級隊伍,其積分算法為:勝隊得2分、和局兩隊各得1分、敗隊得0 |
分。同組中若有積分相同之隊伍,其排名成績則依以下標準: |
1.如兩隊積分相同則以對戰勝負關係,勝隊晉級,若兩隊為和局則以該分組中所有對戰隊伍之成績 |
依:(a)總失分最少者晉級(b)若相同則以總得分最多者晉級(c)再相同則以抽籤決定晉級隊伍。 |
2.如有3隊以上積分相同則以該分組中所有對戰隊伍之成績依:(a)總失分最少者晉級(b)若相同則 |
以總得分最多者晉級(c)再相同則以抽籤決定晉級隊伍。 |
(八). 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二十分 鐘前提交大 |
會。攻守名單中之經理、教練欄應註明其球衣背號,此簽名者為比賽中之抗議者。 |
(九). 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時因人數不足,或服裝不整,球審開始計時給予十分鐘之通融,屆時仍然不符規 |
定時則強制判該隊為輸隊。 【此10分鐘之通融不屬於60分鐘正式比賽時限內】 |
(十). 所有上場之球員均應攜帶身分證、駕照正本、外籍人士以護照正本備查,備查其他 證件概不承認。 |
(十一).球員資格之抗議及時機: |
1.區層級賽無查驗證件時,當裁判宣布比賽開始後,整場比賽中不接受雙方先發球員之資格抗議;比賽 |
中替補球員上場,對方球隊可查其資格,倘若未帶證件,准予再更換另一名合格替補員,但投手合法 |
或違規投出一球後,不再接受此替補員之資格抗議。 |
2.背號或姓名筆誤:(區層級賽及縣市層級賽均適用) |
任何時間均可提出,該球員必須出示規定之證件,若資格無誤,更改錯誤之處,然後繼續比賽;若該 |
員未帶證件,則直接沒收該場次比賽以 10:0計。 |
3.區層級賽對方要求查證件,或縣市層級賽裁判主動查證件時: |
於該場列隊時,未帶證件者可由另一合格球員更換。爾後整場比賽只允許針對某個先發球員提出資格 |
抗議,例如:未列隊的先發球員、更換球衣的冒名頂替者………;此等被抗議之球員,若未能出示證 |
件,則判為奪權比賽。 |
4.若有未報名之球員上場比賽,比賽中任何時間均可抗議,經查屬實時,直接判為奪權比賽。 |
(十二). 沒收比賽: 以10:0計 |
1.登錄於報名表內之合格球員、但未登錄於該場攻守名單內,但上場比賽。 |
2.人數不足(需滿5人以上,否則視同人員未到)、服裝不整 |
3.已賽完之成績予以承認,爾後場次也准予出賽。 |
(十三). 奪權比賽: 以10:0計 <<禁賽一屆>> |
1.未登錄於報名表內之違規球員、但登錄於該場攻守名單內,但上場比賽 |
2.人員完全未到.冒名頂替, |
3.已賽之成績均不予計算,爾後場次准予出賽,但成績不予計算。 |
(十四). 本壘板、好球板及4.5米封殺線: |
投球規範:投手投出之球高度不限,但不得低於180公分,投出之球落於本壘板及置於本壘板 |
後方之好球板皆視為好球。 |
跑壘員回本壘得分:(1)本壘處無攻防時,使用任一塊板均可。(2)有攻防發生時,為避免碰撞, |
守方只能使用本壘板,而攻方則使用好球板。本聯賽使用4.5米封殺線;捕手踩本壘板接住球 |
時,跑壘員已越過4.5米線(一隻腳完全超越即算)尚未踩踏好球板,則比照封殺判其出局。 |
(十五). 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
1.工整填寫清楚應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其球衣號碼。 |
【此簽名者,為比賽中有權抗議者】 |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賽』而權利喪失則自行負責。 |
3.預備球員欄中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替補其他球員。 |
4.報名表球員欄中之人員方可上場比賽。 |
(十六). 大會不提供比賽雙方賽前之練球場地及時間。球隊被判為贏隊或輸隊後,都不得向大會要求繼續使 |
用比賽場地。 |
(十七). 安全頭盔附則: |
擊球員踏入擊球區,必須戴安全頭盔,如未戴安全頭盔,經裁判勸告仍不配戴,即判擊球員出局。 |
(十八). 書面抗議:「比賽中」若有抗議以裁判最後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異議。對此判 決若有質疑,可 |
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其作業方式: 填妥抗議書、領隊簽名後呈報大會 |
仲裁委員會 ( 並繳交保證金 5,000 元整 ) 。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 |
討論,對該抗議做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該抗議無效,大會得收其保證金。 |
(十九). 本比賽中之秩序冊內如有球員姓名印製錯誤,則以原始報名表為準。 |
(二十). 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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