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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 旨:配合發展全民體育運動增加慢速壘球人口,促進市民正當休閒活動,培養團隊互助合作 |
精神,增進市民健康,打造健康城市。 |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臺北市政府。 |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台北市快慢速壘球協會 |
四、協辦單位:台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協會、內湖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士林區體育會 |
慢速壘球委員會、文山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會、中正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
五、比賽日期:(區層級賽賽)105年5月22日起至105年7月31日(周六.日)止。 |
(縣市層級賽)105年8月 7日起至105年9月25日(周六.日)止。 |
六、比賽地點:區層級賽賽-北市大直美堤、迎風、內湖彩虹、士林百齡、雙園華江/福和、中正河濱球場 |
共16座河濱公園壘球場。 |
縣市層級賽-台北市大直美堤河濱公園壘球場。 |
七、開幕典禮:105 年 5 月 22 日 上午 10 時,於台北市大直美堤河濱公園壘球場舉行。 |
【各參賽球隊請派五名球員以上著球衣參加開幕典禮,未參加開幕典禮球隊則停賽一屆】 |
八、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審訂之最新慢速壘球規則。 |
九、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審訂之合格比賽用球。 |
十、比賽組別:依實力分健康、休閒、公司行號職工快樂、友誼、清新共五組,會員享有優先參賽權。 |
臺北市聯盟賽為本市大型盃賽,為免引響各球隊權益,不允許球隊調動賽程, 請自行參酌 |
是否參賽。 |
十一、比賽方式:區層級賽分別於6個球場舉行,縣市層級賽則於大直美堤河濱公園壘球場進行。 |
區層級賽:裁判不主動查驗證件,除非球隊提出『依比賽附則(十二、十三、十四條)』 |
公司行號職工快樂、友誼、清新〈各組別分A、B、C三組〉每組5隊。各組取第一名晉級 |
總決賽。 |
縣市層級賽:裁判主動查驗證件『依比賽附則(十二、十三、十四條)』 |
健康、休閒組共4隊晉級季後賽,採4隊一組單循環賽,爭取總冠軍。 |
公司行號職工快樂、友誼、清新採A、B、C各組5隊一組單循環,再取A、B、C各組冠軍隊 |
爭取總冠軍。 ※本次比賽採用木棒及需戴雙耳安全頭盔 |
十二、參賽資格:凡熱愛慢速壘球休閒運動,設籍於台北市之公司、行號、機關、學校,不分男女皆可 |
組隊報名參賽,各隊報名人數以 20 名為限,唯球隊聯絡地址、電話皆需位於台北市。 |
不符報名參賽球隊:打架滋事、宣判奪權比賽、未參加開幕典禮者皆停賽一屆。 |
十三、報名日期:105年3月15日起至105年4月1日(額滿為止) 總計270隊。 |
各區註冊名額為【50隊】、中正區慢速壘球委員會註冊名額為【20隊】 |
※各隊跨隊、跨組球員,聯盟訂於4月18日前上網公告,請各隊自行查閱。 |
※並請於4月22日前來電修正,逾期則刪除其所跨球隊、組別之球員資格。 |
十四、報 名 費:免收報名費 |
十五、報名方式:網路報名http://www.wssp.idv.tw下載報名表 電郵wenshan.wssp@msa.hinet.net |
※ 報名表一律以電子檔受理通訊報名,不接受傳真報名。 |
1、一律以臺北市聯賽格式報名表,其他格式報名表一概不受理。 |
2、球隊於報名時聯絡人需徵得所有參賽球員同意提供身分証字號供大會審核球員之參賽 |
資格,及聯絡此活動之相關賽事。 |
※如球隊不同意提供所有參賽球員之身分証字號及聯絡人電話則請勿報名參賽※ |
3、報名表內球員欄姓名及身分証字號請正確填寫,身分証字號任為資格不符取消出賽資 | ||||||||||||||||||||||||||||||||||||||||||||||||||||||||||||||||||||||
格且因而發生理賠糾紛則請自行負責,大會概不負責。 | ||||||||||||||||||||||||||||||||||||||||||||||||||||||||||||||||||||||
※ 報名之隊名需與球衣隊名相同、如不同則以沒收比賽裁定。 | ||||||||||||||||||||||||||||||||||||||||||||||||||||||||||||||||||||||
4、請報名選手協助配合填寫活動問券調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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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候關係該場地是否有比賽請與各場地聯絡人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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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獎勵辦法: 總決賽頒發冠、亞、季軍團體獎及個人獎。 | ||||||||||||||||||||||||||||||||||||||||||||||||||||||||||||||||||||||
PS 1. 投球規範:本聯賽投手投出之球高度不限,但不得低於180公分,投出之球落於本壘板及置於本壘板 | ||||||||||||||||||||||||||||||||||||||||||||||||||||||||||||||||||||||
後方之好球板皆視為好球。 | ||||||||||||||||||||||||||||||||||||||||||||||||||||||||||||||||||||||
PS 2. 本聯賽即日起於本壘前4.5公尺處設有警示線,為防止衝撞當跑壘員任一腳跨越此線即成封殺狀態 | ||||||||||||||||||||||||||||||||||||||||||||||||||||||||||||||||||||||
(不能往回跑),守方踩本壘板(不需觸殺),攻方踩好球板,視球或跑壘員誰先到而判定出局或得分。 | ||||||||||||||||||||||||||||||||||||||||||||||||||||||||||||||||||||||
4.5公尺警示線於任何狀況皆不取消。 (例)夾殺狀況時也不取消 | ||||||||||||||||||||||||||||||||||||||||||||||||||||||||||||||||||||||
PS 3. 沒收比賽:以10:0計 | ||||||||||||||||||||||||||||||||||||||||||||||||||||||||||||||||||||||
人數不足(需滿5人以上,否則視同人員未到)、服裝不整、比賽附則第(十四)條。 | ||||||||||||||||||||||||||||||||||||||||||||||||||||||||||||||||||||||
但已賽完之成績予以承認,爾後場次也准予出賽。 | ||||||||||||||||||||||||||||||||||||||||||||||||||||||||||||||||||||||
奪權比賽:以10:0計 『球隊停賽一屆』 | ||||||||||||||||||||||||||||||||||||||||||||||||||||||||||||||||||||||
人員未到、比賽附則第(十五)條。但已賽完之成績均不予承認,爾後場次准予出賽 | ||||||||||||||||||||||||||||||||||||||||||||||||||||||||||||||||||||||
但成績不予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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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
ㄧ.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均應遵守本條款各項細節之規定。球隊因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受損時,不得 以 |
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
二. 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之賽程及時間均以大會印製之『秩序冊』為依據。 |
三. 比賽期間如遇天候關係,於前一天由各比賽場地之分區聯盟決定比賽與否、亦請各球隊聯絡人與 |
各比賽場地之分區聯盟聯絡人員確認。 |
四. 如遇雨或特殊狀況不能繼續比賽,若已賽滿四局 ( 或四上結束後攻領先 ) 則可裁定勝負,若未滿四 |
局 , 則成績保留另訂時間賽完,若未滿一局則重新比賽。 |
五. 保留賽應以原班人馬繼續賽完未賽完之部分,若因原上場球員未到且無替補球員,則被判為輸隊。 |
(原攻守名單不准許再更改或加填) |
六. 比賽採七局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相差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
【該局之下半局未賽或三出局前已達此標準,亦為提前結束比賽】 |
七. 球賽採一好一壞制每場限時55分鐘。打滿55分鐘之該局即為最後一局,該局須完成,55分鐘之時限, |
裁判無告知之義務;雙方隊伍自行計時 (宣佈比賽開始計算),若有爭議以球審為準。 |
八. 本次聯盟賽預賽採單循環制,七局或時限結束時仍平手,以和局論。 |
【採積分制、勝 2 分、和 1 分、負 0 分】。 |
九. 同組中若有戰績相同之隊伍, 其排名以對戰成績依: |
(1)如兩隊積分相同則以對戰勝負關係,勝隊晉級,若兩隊為和局則以該分組中所有對戰隊伍之成績 |
依:『商率最高者晉級』; 若商率又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勝負。 |
(2)如有3隊以上積分相同則以該分組中所有對戰隊伍之成績依:『商率最高者晉級』;若商率又相同 |
時以抽籤決定勝負。 |
商率算法:【該隊(總得分)÷(總得分+總失分)】『商率最高者晉 |
十. 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二十分 鐘前提交大 |
會。攻守名單中之經理、教練欄應註明其球衣背號,此簽名者為比賽中之抗議者。 |
十一.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時因人數不足,或服裝不整,球審開始計時給予十分鐘之通融,屆時仍然不符規 |
定時則強制判該隊為輸隊。 【此10分鐘之通融不屬於60分鐘正式比賽時限內】 |
十二.所有上場之球員均應攜帶身分證、駕照正本或有相片之健保卡 、外籍人士以護照正本備查,備查其他 |
證件概不認。 |
十三.球員資格之抗議及時機: |
1.區層級賽無查驗證件時,當裁判宣布比賽開始,爾後整場比賽不接受先發球員資格抗議。 |
2.背號或姓名筆誤:區層級賽適用 |
任何時間均可提出,但已發生之比賽均予以承認。該球員必須出示證件,然後將錯誤部份更正後 |
繼續比賽,若無法出示證件以提訴時機判決,允許更換一合格球員繼續比賽,由競賽組照相存證 |
(比賽必須繼續進行) 賽後查證是否有冒名頂替,則沒收該場比賽已10:0計。 |
3.有查驗證件時: 區層級賽及縣市層級賽皆適用 |
於該場列隊時未帶證件者可由合格人員更換,爾後整場比賽不接受先發球員資格抗議, |
唯可針對某一先發球員提出資格抗議若無法出示證件以奪權論10:0計。 |
如背號或姓名筆誤卻無法出示證件則判定為失格球員以奪權論10:0計。 |
十四. 沒收比賽: 以10:0計<<禁賽一屆>> |
1.登錄於報名表內之合格球員、但未登錄於該場攻守名單內 |
2.人數不足(需滿5人以上,否則視同人員未到)、服裝不整、該場以以10:0計 |
3.已賽完之成績予以承認,爾後場次也准予出賽。 |
奪權比賽: 以10:0計 <<禁賽一屆>> |
1.未登錄於報名表內之違規球員、但登錄於該場攻守名單內 |
2.人員未到.冒名頂替,已賽之成績均不予計算,爾後場次准予出賽,但成績不予計算。 |
十五. 投球規範:本聯賽投手投出之球高度不限,但不得低於180公分,投出之球落於本壘板及置於本壘板 |
後方之好球板皆視為好球。 |
十六. 本聯賽即日起於本壘前4.5公尺處設有警示線,為防止衝撞當跑壘員任一腳完全跨越此線即成封殺狀 |
態(不能往回跑),守方踩本壘板(不需觸殺),攻方踩好球板,視球或跑壘員誰先到而判定出局 |
或得分。 |
4.5公尺警示線於任何狀況皆不取消。(例)夾殺狀況時也不取消 |
十七.球員服裝之規定: |
1. 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長短不限;球衣隊名應與報名參賽之隊名相符、背後應有背號(0-99) |
,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 15 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
2. 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下場執行職務,若天氣寒冷可套加運動夾克。 |
十八.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
1.填寫清楚應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其球衣號碼。 |
【此簽名者,為比賽中有權抗議者】 |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賽』而權利喪失則自行負責。 |
3.預備球員欄中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替補其他球員。 |
4.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教練兼球員,則其姓名除列名於教練 |
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
十九.大會不提供比賽雙方賽前之練球場地及時間。球隊被判為贏隊或輸隊後,都不得向大會要求繼續使用 |
比賽場地。 |
二十.書面抗議:「比賽中」若有抗議以裁判最後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異議。對此判 決若有質疑,可於 |
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其作業方式: 填妥抗議書、領隊簽名後呈報大會 |
仲裁委員會 ( 並繳交保證金 5,000 元整 ) 。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 |
討論,對該抗議做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該抗議無效,大會得收其保證金。 |
二十一.本比賽中之秩序冊內如有球員姓名印製錯誤,則以原始報名表為準。 |
二十二.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之。 |
二十三.安全頭盔附則: |
1.擊球員、擊跑員及跑壘員均需戴安全頭盔,安全頭盔必須為雙耳式,單耳或無耳式均不符規定且禁止 |
佩戴。 |
2.擊球員踏入擊球區,即必須戴安全頭盔,如未戴安全頭盔踏入擊球區,當投手投出一球後,無論好壞 |
球,即判擊球員出局。 |
3.比賽進行中,故意取下頭盔,被裁判員發現時,即判違規者出局。 |
4.當頭盔脫離其身上正常的位置,被傳出之球或擊出之球碰觸,該碰觸造成妨礙時,即判違規者或 |
相關者出局(為死球,比賽暫停)。 |
5.任何安全頭盔如有破損、龜裂或凹陷時,均不得使用,如經裁判員告知,仍不更換, 則判該違規 |
球員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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