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台北市慢速壘球聯盟賽
華江雙園球場參賽球隊籤號表 更新日期:11/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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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 賽 規 程 |
一 、宗 旨:配合發展 全民體育運動增加慢速壘球人口,促進市民正當休閒活動,培養團隊互助合作 |
精神,增進市民健康,打造健康城市。 |
二、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壘球協會、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 |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
四、承辦單位:臺北市體育處、台北市快慢速壘球協會。 |
五、協辦單位:台北市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台北市內湖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
台北市文山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會、台北市士林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
六、比賽日期: 97 年 6 月 15 日 起各分區聯盟比賽時間以秩序冊為準。 |
七、比賽地點:預賽- 北市迎風、大直美堤、內湖 彩虹、士林百齡、雙園華江等 5 座河濱公園壘球場。 |
季後賽-北市大直美堤河濱公園壘球場。 |
八、開幕典禮: 97 年 6 月 15 日 上午 9 時,於台北市大直美堤河濱公園棒壘球場 B 場地舉行。 |
【各參賽球隊請派5名球員以上著球衣參加開幕典禮,未參加 開幕隊伍保證金移供大會基金使用不得異議】 |
九、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審訂之最新慢速壘球規則。 |
十、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審訂之合格比賽用球。 |
十一、比賽組別:社會組-依實力分健康、快樂、友誼、清新等四組。 (依實力區分組別)。 |
嚴禁跨組、跨隊、跨系參賽,【請自行上網查閱,如未更正者,將刪除其登錄於各隊之 |
球員資格】 |
十二、比賽方式:承辦、協辦單位共分 5 個分區聯盟。 各區聯盟之各組採單循環賽。 |
預 賽:各聯盟之健康組 5 隊,採雙循環賽,取前2名晉級季後賽。 |
各區聯盟之快樂、友誼、清新各組別分A、B二組。採7隊一組單循環賽,取冠軍隊 |
晉級季後賽。 |
☆ 預賽裁判不主動查驗證件、除非球隊提出查驗。 |
季後賽:各組別分A、B二組,採5隊一組單循環賽。每組取前2名,進入最後交叉總決賽。 |
☆ 季後賽於列隊時由裁判主動查驗證件。 |
※本次比賽採用木棒及需戴雙耳安全頭盔 |
十三、參賽資格:凡熱愛慢速壘球休閒運動,設籍於台北市之公司、行號、機關、學校,不分男女皆可 |
組隊報名參賽,各隊報名人數以 24 名為限,唯球隊聯絡地址、電話皆需位於台北市。 |
十四、報名日期:97年4月7日起(額滿為止)各分區聯盟名額(47隊)總計235隊。 |
十五、聯盟年費: 新台幣 1,000 元整、保證金 2,000 元。 |
※ 完成繳交報名表、聯盟年費、保證金之球隊始為參賽隊伍。 |
匯款帳號:花旗(台灣)銀行板新分行02400100009660 |
匯款戶名:台北市文山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
十六、報名方式:網路報名http://www.wssp.idv.tw下載報名表 電郵wenshan.wssp@msa.hinet.net |
【報名表一律以電子檔受理】 |
請將匯款單傳真至 (02)2264-5398 |
※ 匯款收據傳真時敬請填寫隊名,以利核對 |
十七、獎勵辦法:預賽各聯盟-健康、快樂、友誼、清新組頒發冠軍團體獎乙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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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後賽(聯盟總決賽)則頒發冠、亞、季軍團體獎及個人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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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候關係該場地是否有比賽請與各場地聯絡人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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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沒收比賽: 以10:0計 | ||||||||||||||||||
『人數不足、服裝不整』,但已賽完之成績予以承認,爾後場次也准予出賽。 | ||||||||||||||||||
奪權比賽: 以10:0計 | ||||||||||||||||||
『人員未到、比賽附則第(十五)條』。但已賽完之成績均不予承認,爾後場次也不准予出賽。 | ||||||||||||||||||
保 證 金: | ||||||||||||||||||
各隊於參加開幕及所有應賽場次完成後於各報名之分區聯盟處退還。 | ||||||||||||||||||
未參加開幕及被判奪權之球隊保證金不予退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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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
ㄧ.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均應遵守本條款各項細節之規定。球隊因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受損時,不得 以 |
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
二. 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之賽程及時間均以大會印製之『秩序冊』為依據。 |
三. 比賽期間如遇天候關係,於前一天下午 6:30 後由各比賽 ? 地決定比賽與否、亦請各球隊聯絡人於 |
下午 6:30 後與各比賽 ? 地聯絡人員確認。 |
四. 球隊若因違反附則之規定而被判為『輸隊』,該場之比賽成績以 10 : 0 計。 |
五. 如遇雨或特殊狀況不能繼續比賽,若已賽滿四局 ( 或四上結束後攻領先 ) 則可裁定勝負,若未滿四 |
局 , 則成績保留另訂時間賽完,若未滿一局則重新比賽。 |
六. 保留賽應以原班人馬繼續賽完未賽完之部分,若因原上場球員未到且無替補球員,則被判為輸隊。 |
(原攻守名單不准許再更改或加填) |
七. 比賽採七局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相差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
【該局之下半局未賽或三出局前已達此標準,亦為提前結束比賽】 |
八. 球賽採一好一壞制每場限時 60 分鐘。 60 分鐘之時限,裁判無告知之義務;雙方隊伍自行計時 |
( 列隊開始計算 ) ,若有爭議以球審為準。 |
九. 本次聯盟賽預賽採單循環制,七局或時限結束時仍平手,以和局論。 |
【採積分制、勝 2 分、和 1 分、負 0 分】。 |
十. 同組中若有戰績相同之隊伍,其排名比較以比相關隊: |
1. 先比其總失分最少者為前。 |
2. 若相同再比其總得分最多者為前。 |
3. 如再相同則比其商率較高者為前。商率算法:【該隊(總得分)÷(總得分+總失 分)】 |
4. 若商率又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勝負。 |
十ㄧ.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二十分 鐘前提交大 |
會。攻守名單中之經理、教練欄應註明其球衣背號,此簽名者為比賽中之抗議者。 |
十二.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時因人數不足,或服裝不整,球審開始計時給予十分鐘之通融,屆時仍然不符規 |
定時則強制判該隊為輸隊。 |
十三.所有上場之球員均應攜帶身分證、駕照正本或有相片之健保卡備查,其他證件概不認。 |
十四.球員資格之抗議及時機: |
1.違規球員: |
於該場比賽列隊時提出查驗證件、如未帶證件者可由合格人員替換之、爾後整場比賽不接受 |
先發球員資格抗議。替換球員上場時則需查驗證件。 |
2.背號或姓名筆誤: |
任何時間均可提出,但已發生之比賽均予以承認。該球員必須出示證件,然後將錯誤部份更正後 |
繼續比賽,若無法出示證件以提訴時機判決,允許更換一合格球員繼續比賽,由競賽組照相存證 |
( 比賽必須繼續進行 ) 賽後查證是否有冒名頂替。 |
十五.比賽中若球員或球隊有違反運動精神,打架、滋事、冒名頂替出賽經查屬實,輕者判個人球監禁 賽, |
嚴重者將全隊禁賽。(經理、教練應負球員滋事之責) |
PS 沒收比賽: 以10:0計 |
『人數不足、服裝不整』,但已賽完之成績予以承認,爾後場次也准予出賽。 |
奪權比賽: 以10:0計 |
『人員未到、比賽附則第(十五)條』。但已賽完之成績均不予承認,爾後場次也不准予出賽。 |
保 證 金: |
各隊於參加開幕及所有應賽場次完成後於各報名之分區聯盟處退還。 |
未參加開幕及被判奪權之球隊保證金不予退還。 |
十六.球員服裝之規定: |
1. 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 ( 球褲不限 ) ;球衣胸前應有報名參賽之隊名或標誌、背後應有背號, |
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 15 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
2. 球帽可戴亦可不戴。 |
3. 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下場執行職務,若天氣寒冷可套加運動夾 |
克。 |
十七.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
1.填寫清楚應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其球衣號碼。 |
【此簽名者,為比賽中有權抗議者】 |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賽』而權利喪失則自行負責。 |
3.預備球員欄中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替補其他球員。 |
4.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教練兼球員,則其姓名除列名於教 |
練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
十八.大會不提供比賽雙方賽前之練球場地及時間。球隊被判為贏隊或輸隊後,都不得向大會要求繼續使 |
用比賽場地。 |
十九.書面抗議:「比賽中」若有抗議以裁判最後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異議。對此判 決若有質疑,可於 |
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其作業方式: 填妥抗議書、領隊簽名後呈報大會 |
仲裁委員會 ( 並繳交保證金 5,000 元整 ) 。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 |
討論,對該抗議做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該抗議無效,大會得收其保證金。 |
二十.本比賽中之秩序冊內如有球員姓名印製錯誤,則以原始報名表為準。 |
二十ㄧ.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之。 |
二十二.安全頭盔附則: |
1.擊球員、擊跑員及跑壘員均需戴安全頭盔,安全頭盔必須為雙耳式,單耳或無耳式均不符規定且禁止 |
佩戴。 |
2.擊球員踏入擊球區,即必須戴安全頭盔,如未戴安全頭盔踏入擊球區,當投手投出一球後,無論好壞 |
球,即判擊球員出局。 |
3.比賽進行中,故意取下頭盔,被裁判員發現時,即判違規者出局。 |
4.當頭盔脫離其身上正常的位置,被傳出之球或擊出之球碰觸,該碰觸造成妨礙時,即判違規者或 |
相關者出局(為死球,比賽暫停)。 |
5.任何安全頭盔如有破損、龜裂或凹陷時,均不得使用,如經裁判員告知,仍不更換, 則判該違規 |
球員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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