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盟組織/競賽附則/成績報告/比賽時間

   (比賽限用木棒、竹棒、楓竹棒、楓木棒)

本次聯賽採用三好四壞制

   1﹒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均應遵守本條款各項細節之規定。球隊因違反此項之規定利益有所損失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聯盟提出異議。

   2﹒除非聯盟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聯盟 網站上之「賽程表」為主。

   3如遇雨或特殊狀況不能繼續比賽,若已賽滿四局以上則可裁定勝負,若未滿四局則成績保留
      另訂時間賽完 ,若未滿一局則重新比賽。保留賽應以原班人馬繼續賽完未賽完之部份,若因
      原上場球員未到而無替補球員,則被判為輸隊。(原攻守名單不得更改或加填)

   4﹒比賽採七局制,滿四局相差十分()以上,滿五局相差七分()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該局之下半局末賽或三出局前已達此標準,亦為提前結束比賽)

   5預賽採分組單循環制,每場比賽有70分鐘之限時,屆時末賽完,則以屆滿60分鐘該局的次一局為最後一局 ,若是上半局一定要打完,下半局則賽到可分勝負為止,(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6﹒比賽當日,如逢天候或其他人為所無法控制之因素,而可否繼續比賽,需經由裁判長或其代理人裁定並宣告,方可達到延賽之認定。

   7.球員跨隊或冒名頂替被查獲時,依大會審核之證件為主,判為「奪權比賽」。

(本次比賽最多接受每隊30名球員登錄,末登錄球員不得上場)

   8.聯盟比賽,採用4.5米封殺線,攻方觸踏本壘板與好球板均算得分,守方不必去觸殺跑壘員但
     須觸踏本壘板,球先到者出局或跑壘員先到者得分,後續衝撞之狀況不影響前項 判決。

   9.好球板認定為橘色部份, 也是得分板。

  10.採用9人制比賽條例(即打擊順續輪到未出賽人員直接算一出局數)。

  11.比賽中若球員或球隊有違反運動精神、打架、滋事、冒名頂替、辱罵裁判,經查屬實,判該
 員驅逐出場,輕者判個人球監禁賽,嚴重者將全隊禁賽2場。(經理、領隊、教練、應負球員
 滋事之責)

  12.比賽單循環制, 時間結束既比賽結束勝隊2分、平手1分、負隊0總積分相同隊伍,依先比勝負關係,勝負相同,再比  A.失分最少  B.得分最多  C.抽籤決定

  13.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 「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訂之比賽時間前20分鐘,提交裁
 判,攻守名單中之經理或教練團應註明其球衣背號,此簽名者為比賽中之抗議者。

  14.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時因人數不足,或服裝不整、裝備(頭盔)不齊,球審開始計時給予10分鐘
 之通融,(計時開始為正式比賽開始之時間),屆時仍然不符規定時,則強制判該隊為輸隊,
 並不得抗議及補賽。

  15.所有之上場球員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大會承認之證件

     A. 身份證(駕照)B.健保卡、C.護照(外籍球員專用),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16.比賽雙方球隊於列隊時,若有一方要求核對球員證件,則雙方所有先發球隊員應立即提出規
 定之證明文件,倘若一方未能全部符合規定則被判為比賽之輸隊。(奪權比賽)

  17.所有先發球員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末列入秩序冊名單之球員上場),於雙方列隊無
 異議後,比賽中不再接受身份之抗議,但若是背號或姓名筆誤,任何時間被抗議,仍可接受
 身份之核對;替補球員於登場時對方若有資格異議,應提出身份證明。(替補球員上場時,對
 其資格有異議應立即提出,若投手投出一球後其資格即不接受抗議)

  18.背號或姓名筆誤,只要該球員當場提出身份證明:

     (1)經裁判證明無誤,則通知記錄台更正其背號或姓名,然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份證明,裁判立即判定錯誤隊伍為比賽之輸隊。(奪權比賽)

  19.球員服裝之規定:

     (1)應穿著相同之球衣、球帽及球褲,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字至
        少15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2)球帽可戴亦可不戴,但全隊需統一。(球帽款式需一致)

     (3)經理、教練、領隊及壘指導員亦應穿著相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下場執行職務,若天氣寒冷,可加運動夾克(需球隊相同款式,投手於攻擊時,可穿夾克)

 20.本次比賽,一壘壘包採用雙色壘包 。(詳閱秩序冊中雙色壘包規則說明)

 21.本次比賽,一律配戴雙耳頭盔。(詳閱秩序冊中安全頭盔附則)

 22.大會不提供比賽雙方賽前之練習場地及時間及頭盔。球隊被判為贏隊或輸隊後,都不得要求
繼續使用比賽場地。

 23.書面抗議:「比賽中」若有抗議以裁判最後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異議。對此判決者有質疑,
可於比賽後半小時提出「書面抗議」。其作業方式,填妥抗議書,領隊或經理簽名連同保證金
五仟元向大會審判委員會委員提出,審判委員經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抗議做最後之判決及
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理,得沒收其保證金。

 24.除特殊狀況外,抗議時間均包含在比賽時間內,不得延長比賽時間。

 25.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雙色壘包規則說明

■雙色壘包之尺寸為38cmx 76cm:用帆布或其它適當材料製成,其厚度不得超過13cm。該壘包一半
  為白色(固定在界內區),另 一半為橘色(固定在界外區域)

■有關雙色壘包之規則,詳述如下:

   1.擊出之球擊中白色部份宣告為界內球;擊出之球擊中橘色部份則 宣告為界球。

   2.如果投出之球被擊向內野;擊跑員在其第一次企圖上一壘時,倘若不使用雙色壘包之橘色部份,且野手有對他採取刺殺行為,則該擊跑員被判出局。

   3.防守球員在比賽之全部過程中都必須只能使用雙色壘包之白色部份。

   4.擊跑員在直線衝過一壘之後,再返回壘包時則必須使用白色部份。

   5.擊跑員擊出之安打穿過內野區或擊出外野之安打,在其繞過一壘後如果又必須返回一壘時,必須回到白色部份。

   6.高飛球之踩壘包準備起跑(tagup),必須使用白色部份。如果跑壘員必須返回白色部份,兩地卻只是踏上橘色部份,則視為沒與壘包接觸(離壘狀態);此時若被持球觸及或投手球投出, 則應判其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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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耳安全頭盔配戴說明

1.本次比賽採強制配戴 雙耳安全頭盔,乃在保護比賽時球員之個人安全,攻方於攻擊時,擊球員、次位擊球員、跑壘員需強制配戴安全頭盔,壘指導員可戴亦可不戴。

 2.經裁判員的告知,擊球員仍不配戴頭盔時,則判出局。

3.擊球員上場打擊「未戴頭盔」,但裁判未查覺,並投手未投出球時,攻守方發覺後而再配戴,不處罰,但投手已投出球,無論擊出與否(含界外球),則判擊球員出局。(以違規擊球處罰,論是裁判發覺或攻守方告知,一切得分進壘無效)

4.比賽進行中,配戴不當或「故意」撥開頭盔被裁判員發覺時 ,則立即出局。罰則:比賽繼續,判違者出局,包括其被封殺出局之情況。造成妨礙比賽,或防守球員在球場上觸著頭盔,且該碰觸妨礙其處理位置,則判違者出局。罰則:為死球,判關係球員出局,但所有跑壘員均必須返回該死球發生時之佔有壘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