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附則 / 成績報告 / 比賽時間

   (比賽限用木棒、竹棒、楓竹棒、楓木棒)

本次聯賽採用ㄧ好球ㄧ壞球制

   1﹒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均應遵守本條款各項細節之規定。球隊因違反此項之規定利益有所損失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聯盟提出異議。

   2﹒除非聯盟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聯盟網站上之「賽程表」為主。

   3如遇雨或特殊狀況不能繼續比賽,若已賽滿四局以上則可裁定勝負,若未滿四局則成績保留
      另訂時間賽完 ,若未滿一局則重新比賽。保留賽應以原班人馬繼續賽完未賽完之部份,若因
      原上場球員未到而無替補球員,則被判為輸隊。(原攻守名單不得更改或加填)

   4﹒比賽採七局制,滿四局相差十分()以上,滿五局相差七分()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該局之下半局末賽或三出局前已達此標準,亦為提前結束比賽)

   5預賽採分組單循環制,每場比賽有60分鐘之限時,屆時末賽完,則以屆滿60分鐘該局為最後一局,若是上半局一定要打完,下半局則賽到可分勝負為止,(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6﹒比賽當日,如逢天候或其他人為所無法控制之因素,而可否繼續比賽,需經由裁判長或其代理人裁定並宣告,方可達到延賽之認定。

   7.球員跨隊或冒名頂替被查獲時,依大會審核之證件為主,判為「沒收比賽」。

(本次比賽最多接受每隊30名球員登錄,末登錄球員不得上場)

   8.聯盟比賽,採用4.5米封殺線,攻方觸踏本壘板與好球板均算得分,守方不必去觸殺跑壘員但
     須觸踏本壘板,球先到者出局或跑壘員先到者得分,後續衝撞之狀況不影響前項判決。

   9.本次比賽,好球帶範圍(本壘板與橘色好球板)

  10.採用9人制比賽條例(即打擊順續輪到未出賽人員直接算一出局數)。

  11.比賽中若球員或球隊有違反運動精神、打架、滋事、冒名頂替、辱罵裁判,經查屬實,判該
 員驅逐出場,輕者判個人球監禁賽,嚴重者將全隊禁賽2場。(經理、領隊、教練、應負球員
 滋事之責)

  12.比賽單循環制,時間結束既比賽結束每組取前四名進行季後賽,當同組兩隊以上戰績相同時,勝出關係為:(1)比勝負關係。(2)比和局場數多者勝出。(3)加賽pk局。

  13.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訂之比賽時間前20分鐘,提交裁判,攻守名單中之經理或教練團應註明其球衣背號,此簽名者為比賽中之抗議者。

  14.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時因人數不足,或服裝不整、裝備(頭盔)不齊,球審開始計時給予10分鐘
 之通融,(計時開始為正式比賽開始之時間),屆時仍然不符規定時,則強制判該隊為輸隊,
 並不得抗議及補賽。

  15.所有之上場球員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大會承認之證件

     A. 身份證(駕照)B.健保卡、C.護照(外籍球員專用),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16.比賽雙方球隊於列隊時,若有一方要求核對球員證件,則雙方所有先發球隊員應立即提出規
 定之證明文件,倘若一方未能全部符合規定則被判為比賽之輸隊。(沒收比賽)

  17.所有先發球員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末列入秩序冊名單之球員上場),於雙方列隊無
 異議後,比賽中不再接受身份之抗議,但若是背號或姓名筆誤,任何時間被抗議,仍可接受
 身份之核對;替補球員於登場時對方若有資格異議,應提出身份證明。(替補球員上場時,對
 其資格有異議應立即提出,若投手投出一球後其資格即不接受抗議)

  18.背號或姓名筆誤,只要該球員當場提出身份證明:

     (1)經裁判證明無誤,則通知記錄台更正其背號或姓名,然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份證明,裁判立即判定錯誤隊伍為比賽之輸隊。(沒收比賽)

  19.球員服裝之規定:

     (1)應穿著相同之球衣、球帽及球褲,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字至
        少15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2)球帽可戴亦可不戴,但全隊需統一。(球帽款式需一致)

     (3)經理、教練、領隊及壘指導員亦應穿著相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下場執行職務,若天氣寒冷,可加運動夾克(需球隊相同款式,投手於攻擊時,可穿夾克)

 20.本次比賽,一壘壘包採用雙色壘包 。(詳閱秩序冊中雙色壘包規則說明)

 21.本次比賽,一律配戴雙耳頭盔。(詳閱秩序冊中安全頭盔附則)

 22.大會不提供比賽雙方賽前之練習場地及時間及頭盔。球隊被判為贏隊或輸隊後,都不得要求
繼續使用比賽場地。

 23.書面抗議:「比賽中」若有抗議以裁判最後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異議。對此判決者有質疑,
可於比賽後半小時提出「書面抗議」。其作業方式,填妥抗議書,領隊或經理簽名連同保證金
五仟元向大會審判委員會委員提出,審判委員經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抗議做最後之判決及
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理,得沒收其保證金。

 24.除特殊狀況外,抗議時間均包含在比賽時間內,不得延長比賽時間。

 25.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雙色壘包規則說明

■雙色壘包之尺寸為38cmx 76cm:用帆布或其它適當材料製成,其厚度不得超過13cm。該壘包一半
  為白色(固定在界內區),另 一半為橘色(固定在界外區域)

■有關雙色壘包之規則,詳述如下:

   1.擊出之球擊中白色部份宣告為界內球;擊出之球擊中橘色部份則 宣告為界球。

   2.如果投出之球被擊向內野;擊跑員在其第一次企圖上一壘時,倘若不使用雙色壘包 橘色部份,且野手有對他採取刺殺行為,則該擊跑員被判出局。

   3.防守球員在比賽之全部過程中都必須只能使用雙色壘包之白色部份。

   4.擊跑員在直線衝過一壘之後,再返回壘包時則必須使用白色部份。

   5.擊跑員擊出之安打穿過內野區或擊出外野之安打,在其繞過一壘後如果又必須返回一壘時,必須回到白色部份。

   6.高飛球之踩壘包準備起跑(tagup),必須使用白色部份。如果跑壘員必須返回白色部份,兩地卻只是踏上橘色部份,則視為沒與壘包接觸(離壘狀態);此時若被持球觸及或投手球投出,則應判其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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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耳安全頭盔配戴說明

1.本次比賽採強制配戴 雙耳安全頭盔,乃在保護比賽時球員之個人安全,攻方於攻擊時,擊球員、次位擊球員、跑壘員需強制配戴安全頭盔,壘指導員可戴亦可不戴。

 2.經裁判員的告知,擊球員仍不配戴頭盔時,則判出局。

3.擊球員上場打擊「未戴頭盔」,但裁判未查覺,並投手未投出球時,攻守方發覺後而再配戴,不處罰,但投手已投出球,無論擊出與否(含界外球),則判擊球員出局。(以違規擊球處罰,論是裁判發覺或攻守方告知,一切得分進壘無效)

4.比賽進行中,配戴不當或「故意」撥開頭盔被裁判員發覺時 ,則立即出局。罰則:比賽繼續,判違者出局,包括其被封殺出局之情況。造成妨礙比賽,或防守球員在球場上觸著頭盔,且該碰觸妨礙其處理位置,則判違者出局。罰則:為死球,判關係球員出局,但所有跑壘員均必須返回該死球發生時之佔有壘位


 福和球場場地特殊規則 
福和球場共有兩個場地,分別為秀朗橋方向A球場,靠師大分部方向為B球場

---- A 球場 ----

1.        死球線均有護網欄杆圍起,除球員進出缺口外,比賽進行中的球碰觸護欄網後回彈均為活球狀態,比賽繼續。

2.        ㄧ、三壘方向有茂密的榕樹為球員遮蔭,部份枝葉生長在死球線內,擊出之球碰觸到死球線內枝葉後,若該球為自由落體則為活球若該球改變速度及方向成為非自由落體則為死球,所有進壘得分無效。傳出之球亦同。

3.        擊出之球,飛躍蘆葦草上方而未碰觸到蘆葦草即判定為全壘打,若是直接碰觸到或是未經野手處理而彈跳進入蘆葦草叢,既為死球,給予擊跑員與其餘跑壘員二個壘位。 若經野手處理而彈跳進入蘆葦草叢,則為比賽進行中

4.        擊出之球行進中,被非A場地守備員拾起,為死球,給予擊跑員與其餘跑壘員二個壘位。

5.        其他未明訂之場地規則,於雙方球員列隊時由裁判宣告之。

---- B 球場 ---- 

1.        死球線均有護網欄杆圍起,除球員進出缺口外,比賽進行中的球碰觸護欄網後回彈均為活球狀態,比賽繼續。

2.        ㄧ、三壘方向有茂密的榕樹為球員遮蔭,部份枝葉生長在死球線內,擊出之球碰觸到死球線內枝葉後,若該球為自由落體則為活球若該球改變速度及方向成為非自由落體則為死球,所有進壘得分無效。傳出之球亦同。

3.        擊出之球,飛躍蘆葦草上方或未經野手處理而彈跳進入蘆葦草叢,既為死球,給予擊跑員與其餘跑壘員二個壘位。若經野手處理而彈跳進入蘆葦草叢,則為比賽進行中

4.        擊出之球行進中,被非B場地守備員拾起,為死球,給予擊跑員與其餘跑壘員二個壘位。

5.        其他未明訂之場地規則,於雙方球員列隊時由裁判宣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