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屆文山區長盃慢速壘球錦標賽

競賽辦法/競賽附則/分組與籤號/比賽時間表暨成績報告

  本屆盃賽投手投球高度回歸慢速壘球投球規則.第六章3.(2)

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均應遵守本條款各項細節之規定。球隊因違反此項之規定利益有所損失時,不
  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2. 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網站上之「賽程表」為主。
3. 如遇雨或特殊狀況不能繼續比賽,若已賽滿四局以上則可裁定勝負,若未滿四局則成績保留另訂時間
  賽完,若未滿一局則重新比賽。保留賽應以原班人馬繼續賽完未賽完之部份,若因原上場球員未到而
  無替補球員,則被判為輸隊。(原攻守名單不得更改或加填)。
4. 比賽採七局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相差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該局之下半局末賽或三出局前已達此標準,亦為提前結束比賽)。
5. 賽採分組單循環制,每場比賽60分鐘 有和局制,屆時滿55分鐘該局為最後一局,不再開新局,若是
  先攻隊伍領先,則該局一定要打完,賽到可分勝負為止,(若後攻之隊伍領先,先攻隊在上半局三出局
  前分數仍未超過對方,則後攻隊伍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6. 複決賽比賽時間與規矩同預賽,成績相同採突破僵局制,狀況為一出局滿壘直到分出勝負
7. 比賽當日,如逢天候或其他人為所無法控制之因素,而可否繼續比賽,需經由裁判長或其代理人裁定
  並宣告,方可達到延賽之認定。
8. 球員跨隊或冒名頂替被查獲時,依大會審核之證件為主,判為「沒收比賽」。
  (本次比賽最多接受每隊24名球員登錄,末登錄球員不得上場)
9. 本次比賽,採用4.5米封殺線(永不消失), 採攻守分治,攻方需觸踏好球板才算得分,守方不必去觸殺
  跑壘員但須觸踏本壘板,球先到者出局或跑壘員先到者得分,後續衝撞之狀況不影響前項判決。
10. 本次比賽,好球帶範圍(本壘板與橘色好球板)。
11. 比賽中若球員或球隊有違反運動精神、打架、滋事、冒名頂替、辱罵裁判,經查屬實,判該 員驅逐出
  場,輕者判個人球監禁賽,嚴重者將全隊禁賽2場。(經理、領隊、教練、應負球員 滋事之責)
12. 比賽單循環制,總積分相同隊伍,依先比勝負關係,勝負相同,再比得失分之個別總和,《商率較高者
  晉級,計算方式:總得分÷(總得分+總失分),商率相等再比1.總失分最少,2.總得分最多,3.總得分減
  總失分最多,4.抽籤決定。
13. 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訂之比賽時間前20分鐘,提交裁判,攻守名單
  中之經理或教練團應註明其球衣背號,此簽名者為比賽中之抗議者。
14. 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時因人數不足,或服裝不整、裝備(頭盔)不齊,球審開始計時給予10分鐘之通融,屆
  時仍然不符規定時,則強制判該隊為輸隊,並不得抗議及補賽。(本次盃賽無九人制開賽)
15. 所有之上場球員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大會承認之證件
  A.身份證(駕照)、B.健保卡、C.護照(外籍球員專用),以上須附有本人照片,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16. 比賽雙方球隊於列隊時,若有一方要求核對球員證件,則雙方所有先發球隊員應立即提出規定之證明
  文件,倘若一方未能全部符合規定則被判為比賽之輸隊。(沒收比賽)。
17. 所有先發球員資格問題,於雙方列隊時未提出異議,於比賽結束前只能對失格球員身分(冒名頂替、末
  列入秩序冊名單之球員)提出身份之複查(防止比賽中人員替換球衣),至於背號或姓名筆誤,任何時間
  被抗議,仍可接受身份之核對與替補,球員於登場時對方若有資格異議,應提出身份證明。(替補球員
  上場後亦同)。
18. 背號或姓名筆誤,只要該球員當場提出身份證明 :
    (1)經裁判證明無誤,則通知記錄台更正其背號或姓名,然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份證明,裁判立即判定錯誤隊伍為比賽之輸隊。(沒收比賽)
19. 球員服裝之規定:
    (1)應穿著相同之球衣、球帽及球褲,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字至少15公分
       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2)球帽可戴亦可不戴,但全隊需統一。
    (3)經理、教練、領隊及壘指導員亦應穿著相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下場執行職務,若天氣寒冷,可加運
       動夾克(需球隊相同款式,投手於攻擊時,可穿夾克)
20. 本次比賽,一壘壘包採用雙色壘包 。(詳閱秩序冊中雙色壘包規則說明)
21. 本次比賽,一律配戴雙耳頭盔。(詳閱秩序冊中安全頭盔附則)
22. 大會不提供比賽雙方賽前之練習場地及時間及頭盔。球隊被判為贏隊或輸隊後,都不得要求 繼續使用
  比賽場地。
23. 書面抗議 :「比賽中」若有抗議以裁判最後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異議。對此判決者有質疑,可於比賽
  後半小時提出「書面抗議」。其作業方式,填妥抗議書,領隊或經理簽名連同保證金五仟元向大會審判
  委員會委員提出,審判委員經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抗議做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理,得
  沒收其保證金。
24. 除特殊狀況外,抗議時間均包含在比賽時間內,不得延長比賽時間。
25.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隨時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