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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限用木棒、竹棒、楓竹棒、楓木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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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聯賽採用ㄧ好球ㄧ壞球制 |
1. |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均應遵守本條款各項細節之規定。球隊因違反此項之規定利益有所損失時,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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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
2. |
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網站上之「賽程表」為主。 |
3. |
如遇雨或特殊狀況不能繼續比賽,若已賽滿四局以上則可裁定勝負,若未滿四局則成績保留另訂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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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完,若未滿一局則重新比賽。保留賽應以原班人馬繼續賽完未賽完之部份,若因原上場球員未到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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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替補球員,則被判為輸隊。(原攻守名單不得更改或加填)。 |
4. |
比賽採七局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相差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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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之下半局末賽或三出局前已達此標準,亦為提前結束比賽)。 |
5. |
預賽採分組單循環制,每場比賽有60分鐘有和局制,屆時滿55分鐘該局為最後一局,不再開新局,屆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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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鈴前開新局之認定以「守方投手已站在投手板上並投出第一顆練習球之行為。若是先攻隊伍
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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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該局一定要打完,賽到可分勝負為止,(若後攻之隊伍領先,先攻隊在上半局三出局前分數仍
未超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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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則後攻隊伍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
6. |
複決賽比賽時間與規矩同預賽,成績相同採突破僵局制,狀況為一出局滿壘直到分出勝負。 |
7. |
比賽當日,如逢天候或其他人為所無法控制之因素,而可否繼續比賽,需經由裁判長或其代理人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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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宣告,方可達到延賽之認定。 |
8. |
球員跨隊或冒名頂替被查獲時,依大會審核之證件為主,判為「
奪權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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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不足以棄權比賽論,後續仍可出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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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任何一場比賽人員未到,該球隊比賽資格判為「奪權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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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權比賽」名其為喪失本次盃賽出賽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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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比賽最多接受每隊24名球員登錄,末登錄球員不得上場),本次盃賽無九人制開賽。 |
9. |
本次比賽,採用4.5米封殺線(永不消失),攻方觸踏本壘板與好球板均算得分,守方不必去觸殺跑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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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須觸踏本壘板,球先到者出局或跑壘員先到者得分,後續衝撞之狀況不影響前項判決。 |
10. |
本次比賽,好球帶範圍(本壘板與橘色好球板)。 |
11. |
比賽中若球員或球隊有違反運動精神、打架、滋事、冒名頂替、辱罵裁判,經查屬實,判該 員驅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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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輕者判個人球監禁賽,嚴重者將全隊禁賽2場。(經理、領隊、教練、應負球員 滋事之責) |
12. |
比賽單循環制,總積分相同隊伍,依先比勝負關係,勝負相同,再比得失分之個別總和,《商率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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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在前,計算方式:總得分÷(總得分+總失分),商率相等再比1.總失分最少,2.總得分最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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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總得分減總失分最多,4.抽籤決定。 |
13. |
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訂之比賽時間前20分鐘,提交裁判,攻守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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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之經理或教練團應註明其球衣背號,此簽名者為比賽中之抗議者。 |
14. |
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時因人數不足,或服裝不整、裝備(頭盔)不齊,球審開始計時給予10分鐘之通融,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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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仍然不符規定時,則強制判該隊為輸隊,並不得抗議及補賽。 |
15. |
所有之上場球員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大會承認之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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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身份證(駕照)、B.健保卡、C.護照(外籍球員專用),以上須附有本人照片,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
16. |
比賽雙方球隊於列隊時,若有一方要求核對球員證件,則雙方所有先發球隊員應立即提出規定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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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倘若一方未能全部符合規定則被判為比賽之輸隊。(奪權比賽)。 |
17. |
所有先發球員資格問題,於雙方列隊時未提出異議,於比賽結束前只能對失格球員身分(冒名頂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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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列入秩序冊名單之球員)提出身份之複查(防止比賽中人員替換球衣),至於背號或姓名筆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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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時間被抗議,仍可接受身份之核對與替補,球員於登場時對方若有資格異議,應提出身份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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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補球員上場後亦同)。 |
18. |
背號或姓名筆誤,只要該球員當場提出身份證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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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裁判證明無誤,則通知記錄台更正其背號或姓名,然後繼續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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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份證明,裁判立即判定錯誤隊伍為比賽之輸隊。(奪權比賽) |
19. |
球員服裝之規定:首要不影響比賽安全與球隊識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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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穿著相同之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字至少15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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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浮貼上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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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球褲不分長短但須同色系,禁穿棒壘球褲以外之運動或休閒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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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球帽可戴亦可不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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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穿著含金屬之棒球釘鞋、足球釘鞋、田徑釘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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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服裝穿戴整齊以示尊重主辦單位與競技友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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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經理、教練、領隊及壘指導員亦應穿著相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下場執行職務,若天氣寒冷,可加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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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夾克(需球隊相同款式,投手於攻擊時,可穿夾克) |
20. |
本次比賽,一壘壘包採用雙色壘包 。(詳閱秩序冊中雙色壘包規則說明) |
21. |
本次比賽,一律配戴雙耳頭盔。(詳閱秩序冊中安全頭盔附則) |
22. |
大會不提供比賽雙方賽前之練習場地及時間及頭盔。球隊被判為贏隊或輸隊後,都不得要求 繼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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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場地。 |
23. |
書面抗議
:「比賽中」若有抗議以裁判最後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異議。對此判決者有質疑,可於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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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半小時提出「書面抗議」。其作業方式,填妥抗議書,領隊或經理簽名連同保證金五仟元向大會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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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委員提出,審判委員經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抗議做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理,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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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其保證金。 |
24. |
除特殊狀況外,抗議時間均包含在比賽時間內,不得延長比賽時間。 |
25.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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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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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出之球前行的拋物曲線弧度,崎頂點離地面應至少1.82公尺,至多不超過3.65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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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責權由裁判認定(視同好壞球認定不得抗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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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球員」EP
的使用規則變更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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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比賽中若要使用
EP,於繳交大會的攻守名單中,就要記載於打序中。(一旦使用,比賽中不可以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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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維持至少有 11 人的比賽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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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使用 EP 時,先發球員共有 11 位,11
位球員均要打擊,守備時任意十名先發球員上場守備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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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11 位先發球員均可再上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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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守備時均有一位先發球員可以休息(他不算退場),不需要報告球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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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有先發球員要退場,則依替補規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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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替補球員上場比賽若無告知球審,是 Appeal
事件,依違規替補規則(罰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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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色壘包規則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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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色壘包之尺寸為38cmx 76cm:用帆布或其它適當材料製成,其厚度不得超過13cm。該壘包一半為白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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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在界內區),另 一半為橘色(固定在界外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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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雙色壘包之規則,詳述如下: |
1. |
擊出之球擊中白色部份宣告為界內球;擊出之球擊中橘色部份則 宣告為界球。 |
2. |
如果投出之球被擊向內野;擊跑員在其第一次企圖上一壘時,倘若不使用雙色壘包
橘色部份,且野手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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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他採取刺殺行為,則該擊跑員被判出局。 |
3. |
防守球員在比賽之全部過程中都必須只能使用雙色壘包之白色部份。 |
4. |
擊跑員在直線衝過一壘之後,再返回壘包時則必須使用白色部份。 |
5. |
擊跑員擊出之安打穿過內野區或擊出外野之安打,在其繞過一壘後如果又必須返回一壘時,必須回到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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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部份。 |
6. |
高飛球之踩壘包準備起跑(tagup),必須使用白色部份。如果跑壘員必須返回白色部份,兩地卻只是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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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橘色部份,則視為沒與壘包接觸(離壘狀態);此時若被持球觸及或投手球投出,則應判其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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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耳安全頭盔配戴說明 |
1. |
本次比賽採強制配戴 雙耳安全頭盔,乃在保護比賽時球員之個人安全,攻方於攻擊時,擊球員、次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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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球員、跑壘員需強制配戴安全頭盔,壘指導員可戴亦可不戴。 |
2. |
經裁判員的告知,擊球員仍不配戴頭盔時,則判出局。 |
3. |
擊球員上場打擊「未戴頭盔」,但裁判未查覺,並投手未投出球時,攻守方發覺後而再配戴,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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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投手已投出球,無論擊出與否(含界外球),則判擊球員出局。(以違規擊球處罰,論是裁判發覺或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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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方告知,一切得分進壘無效)。 |
4. |
比賽進行中,配戴不當或「故意」撥開頭盔被裁判員發覺時 ,則立即出局。罰則:比賽繼續,判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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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局,包括其被封殺出局之情況。造成妨礙比賽,或防守球員在球場上觸著頭盔,且該碰觸礙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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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則判違者出局。罰則:為死球,判關係球員出局,但所有跑壘員均必須返回該 死球發生時之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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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壘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