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屆文山區體育會理事長盃慢速壘球錦標賽

競賽辦法 / 競賽附則 / 分組與籤號 / 比賽時間表暨成績報告

★本屆盃賽投手投球高度回歸慢速壘球投球規則.第六章3.(2)★
  (比賽限用木棒、竹棒、楓竹棒、楓木棒)
  本次聯賽採用ㄧ好球ㄧ壞球制
1.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均應遵守本條款各項細節之規定。球隊因違反此項之規定利益有所損失時,不
  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2. 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網站上之「賽程表」為主。
3. 如遇雨或特殊狀況不能繼續比賽,若已賽滿四局以上則可裁定勝負,若未滿四局則成績保留另訂時間
  賽完,若未滿一局則重新比賽。保留賽應以原班人馬繼續賽完未賽完之部份,若因原上場球員未到而
  無替補球員,則被判為輸隊。(原攻守名單不得更改或加填)。
4. 比賽採七局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相差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該局之下半局末賽或三出局前已達此標準,亦為提前結束比賽)。
5. 賽採分組單循環制,每場比賽有60分鐘有和局制,屆時滿55分鐘該局為最後一局,不再開新局,屆時
  響鈴前開新局之認定以「守方投手已站在投手板上並投出第一顆練習球之行為。若是先攻隊伍 領先,
  則該局一定要打完,賽到可分勝負為止,(若後攻之隊伍領先,先攻隊在上半局三出局前分數仍 未超過
 

對方,則後攻隊伍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6. 複決賽比賽時間與規矩同預賽,成績相同採突破僵局制,狀況為一出局滿壘直到分出勝負
7. 比賽當日,如逢天候或其他人為所無法控制之因素,而可否繼續比賽,需經由裁判長或其代理人裁定
  並宣告,方可達到延賽之認定。
8. 球員跨隊或冒名頂替被查獲時,依大會審核之證件為主,判為「 奪權比賽」。
  人員不足以棄權比賽論,後續仍可出賽。
  若有任何一場比賽人員未到,該球隊比賽資格判為「奪權比賽」。
 

「奪權比賽」名其為喪失本次盃賽出賽資格。

  (本次比賽最多接受每隊24名球員登錄,末登錄球員不得上場),本次盃賽無九人制開賽。
9. 本次比賽,採用4.5米封殺線(永不消失),攻方觸踏本壘板與好球板均算得分,守方不必去觸殺跑壘員
  但須觸踏本壘板,球先到者出局或跑壘員先到者得分,後續衝撞之狀況不影響前項判決。
10. 本次比賽,好球帶範圍(本壘板與橘色好球板)。
11. 比賽中若球員或球隊有違反運動精神、打架、滋事、冒名頂替、辱罵裁判,經查屬實,判該 員驅逐出
  場,輕者判個人球監禁賽,嚴重者將全隊禁賽2場。(經理、領隊、教練、應負球員 滋事之責)
12. 比賽單循環制,總積分相同隊伍,依先比勝負關係,勝負相同,再比得失分之個別總和,《商率較高
  排名在前,計算方式:總得分÷(總得分+總失分),商率相等再比1.總失分最少,2.得分最多
   3.總得分減總失分最多,4.抽籤決定。
13. 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訂之比賽時間前20分鐘,提交裁判,攻守名單
  中之經理或教練團應註明其球衣背號,此簽名者為比賽中之抗議者。
14. 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時因人數不足,或服裝不整、裝備(頭盔)不齊,球審開始計時給予10分鐘之通融,屆
  時仍然不符規定時,則強制判該隊為輸隊,並不得抗議及補賽。
15. 所有之上場球員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大會承認之證件
  A.身份證(駕照)、B.健保卡、C.護照(外籍球員專用),以上須附有本人照片,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16. 比賽雙方球隊於列隊時,若有一方要求核對球員證件,則雙方所有先發球隊員應立即提出規定之證明
  文件,倘若一方未能全部符合規定則被判為比賽之輸隊。(奪權比賽)。
17. 所有先發球員資格問題,於雙方列隊時未提出異議,於比賽結束前只能對失格球員身分(冒名頂替、
  末列入秩序冊名單之球員)提出身份之複查(防止比賽中人員替換球衣),至於背號或姓名筆誤,
  ,任何時間被抗議,仍可接受身份之核對與替補,球員於登場時對方若有資格異議,應提出身份證明。
  (替補球員上場後亦同)。
18. 背號或姓名筆誤,只要該球員當場提出身份證明 :
    (1)經裁判證明無誤,則通知記錄台更正其背號或姓名,然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份證明,裁判立即判定錯誤隊伍為比賽之輸隊。(奪權比賽)
19. 球員服裝之規定:首要不影響比賽安全與球隊識別。
    (1)應穿著相同之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字至少15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
          或浮貼上去。
    (2)球褲不分長短但須同色系,禁穿棒壘球褲以外之運動或休閒褲。
    (3)球帽可戴亦可不戴。
    (4)禁止穿著含金屬之棒球釘鞋、足球釘鞋、田徑釘鞋。
    (5)服裝穿戴整齊以示尊重主辦單位與競技友隊。
    (6)經理、教練、領隊及壘指導員亦應穿著相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下場執行職務,若天氣寒冷,可加運
         動夾克(需球隊相同款式,投手於攻擊時,可穿夾克)
20. 本次比賽,一壘壘包採用雙色壘包 。(詳閱秩序冊中雙色壘包規則說明)
21. 本次比賽,一律配戴雙耳頭盔。(詳閱秩序冊中安全頭盔附則)
22. 大會不提供比賽雙方賽前之練習場地及時間及頭盔。球隊被判為贏隊或輸隊後,都不得要求 繼續使用
  比賽場地。
23. 書面抗議 :「比賽中」若有抗議以裁判最後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異議。對此判決者有質疑,可於比賽
  後半小時提出「書面抗議」。其作業方式,填妥抗議書,領隊或經理簽名連同保證金五仟元向大會審判
  委員會委員提出,審判委員經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抗議做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理,得
  沒收其保證金。
24. 除特殊狀況外,抗議時間均包含在比賽時間內,不得延長比賽時間。
25.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備註:

  投出之球前行的拋物曲線弧度,崎頂點離地面應至少1.82公尺,至多不超過3.65公尺。
  其責權由裁判認定(視同好壞球認定不得抗議)
  「額外球員」EP 的使用規則變更如下:
  (1) 比賽中若要使用 EP,於繳交大會的攻守名單中,就要記載於打序中。(一旦使用,比賽中不可以 取消,
       必須維持至少有 11 人的比賽人數)
  (2) 使用 EP 時,先發球員共有 11 位,11 位球員均要打擊,守備時任意十名先發球員上場守備即可。
        (此 11 位先發球員均可再上場一次)
  (3) 守備時均有一位先發球員可以休息(他不算退場),不需要報告球審。
  (4) 若有先發球員要退場,則依替補規則辦理。
  (5) 替補球員上場比賽若無告知球審,是 Appeal 事件,依違規替補規則(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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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色壘包規則說明
雙色壘包之尺寸為38cmx 76cm:用帆布或其它適當材料製成,其厚度不得超過13cm。該壘包一半為白色
  (固定在界內區),另 一半為橘色(固定在界外區域)
有關雙色壘包之規則,詳述如下:
1. 擊出之球擊中白色部份宣告為界內球;擊出之球擊中橘色部份則 宣告為界球。
2. 如果投出之球被擊向內野;擊跑員在其第一次企圖上一壘時,倘若不使用雙色壘包 橘色部份,且野手有
  對他採取刺殺行為,則該擊跑員被判出局。
3. 防守球員在比賽之全部過程中都必須只能使用雙色壘包之白色部份。
4. 擊跑員在直線衝過一壘之後,再返回壘包時則必須使用白色部份。
5. 擊跑員擊出之安打穿過內野區或擊出外野之安打,在其繞過一壘後如果又必須返回一壘時,必須回到白
  色部份。
6. 高飛球之踩壘包準備起跑(tagup),必須使用白色部份。如果跑壘員必須返回白色部份,兩地卻只是踏
  上橘色部份,則視為沒與壘包接觸(離壘狀態);此時若被持球觸及或投手球投出,則應判其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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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耳安全頭盔配戴說明
1. 本次比賽採強制配戴 雙耳安全頭盔,乃在保護比賽時球員之個人安全,攻方於攻擊時,擊球員、次位
  擊球員、跑壘員需強制配戴安全頭盔,壘指導員可戴亦可不戴。
2. 經裁判員的告知,擊球員仍不配戴頭盔時,則判出局。
3. 擊球員上場打擊「未戴頭盔」,但裁判未查覺,並投手未投出球時,攻守方發覺後而再配戴,不處罰,
  但投手已投出球,無論擊出與否(含界外球),則判擊球員出局。(以違規擊球處罰,論是裁判發覺或攻
  守方告知,一切得分進壘無效)。
4. 比賽進行中,配戴不當或「故意」撥開頭盔被裁判員發覺時 ,則立即出局。罰則:比賽繼續,判違者
  出局,包括其被封殺出局之情況。造成妨礙比賽,或防守球員在球場上觸著頭盔,且該碰觸礙其處理
  位置,則判違者出局。罰則:為死球,判關係球員出局,但所有跑壘員均必須返回該 死球發生時之佔
  有壘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