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屆文山主委盃慢速壘球錦標賽

競賽辦法/競賽附則/比賽時間表暨成績報告

   (比賽限用木棒、竹棒、楓竹棒、楓木棒)
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均應遵守本條款各項細節之規定。球隊因違反此項之規定利益有所損失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2﹒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印製之「秩序冊」為主。

3﹒如遇雨或特殊狀況不能繼續比賽,若已賽滿四局以上則可裁定勝負,若未滿四局則成績保留
   另訂時間賽完 ,若未滿一局則重新比賽。保留賽應以原班人馬繼續賽完未賽完之部份,若因
   原上場球員未到而無替補球員,則被判為輸隊。(原攻守名單不得更改或加填)

   4比賽採 一好一壞球七局制,滿四局相差十分()以上,滿五局相差七分()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該局之下半局末賽或三出局前已達此標準,亦為提前結束比賽)

   5預賽採分組單循環制,複賽採單淘汰制,預、複賽有60分鐘決賽有70分鐘之限時,屆時末賽完,則以屆滿50分鐘時間的次一局為最後一局 ,時間未達60分鐘仍裁定勝負(裁判無義務告知),若是上半局一定要打完,下半局則賽到可分勝負為止,決賽無時間限制。(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6﹒比賽當日,如逢天候或其他人為所無法控制之因素,而可否繼續比賽,需經由裁判長或其代理人裁定並宣告,方可達到延賽之認定。

   7 .球員跨隊或冒名頂替被查獲時,依大會審核之證件為主,判為「奪權比賽」。(本次比賽最多  接受每隊24名球員登錄,末登錄球員不得上場)

   8 .比賽中若球員或球隊有違反運動精神、打架、滋事、冒名頂替、辱罵裁判,經查屬實,判該
  員驅逐出場,輕者判個人球監禁賽,嚴重者將全隊禁賽。(經理、領隊、教練、應負球 員滋
  事之責)

   9 . 比賽單循環制,總積分相同隊伍,依先比勝負關係,勝負相同,再比得失分之個別總和,《商率較高者晉級,計算方式:總得分÷(總得分+總失分),商率相等再比1.總失分最少,2. 得分最多,3.總得分減總失分最多4.抽籤決定

  10. 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 「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訂之比賽時間前20分鐘,提交裁判
  ,攻守名單中之經理或教練團應註明其球衣背號,此簽名者為比賽中之抗議者。

  11. 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時因人數不足,或服裝不整、裝備(頭盔)不齊,球審開始計時給予10分鐘
  之通融,(計時開始為正式比賽開始之時間),屆時仍然不符規定時,則強制判該隊為輸隊,
  並不得抗議及補賽。

  12. 所有之上場球員應攜帶附照片的身份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大會承認之證件A.身份證、
      B.駕照、
C.護照(外籍球員專用)、D.汽機車駕照,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13. 比賽雙方球隊於列隊時,若有一方要求核對球員 證件,則雙方所有先發球隊員應立即提出規
  定之證明文件,倘若一方未能全部符合規定則被判為比賽之輸隊。(奪權比賽)

  14. 所有先發球員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末列入秩序冊名單之球員上場),於雙方列隊無
  異議後,比賽中不再接受身份之抗議,但若是背號或姓名筆誤,任何時間被抗議,仍可接受
  身份之核對;替補球員於登場時對方若有資格異議,應提出身份證明。(替補球員上場時,對
  其資格有異議應立即提出,若投手投出一球後其資格即不接受抗議)

 15. 背號或姓名筆誤,只要該球員當場提出身份證明:

     (1)經裁判證明無誤,則通知記錄台更正其背號或姓名,然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份證明,裁判立即判定錯誤隊伍為比賽之輸隊。(奪權比賽)

 16. 球員服裝之規定:

1)應穿著相同之球衣、球帽及球褲,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字至少
         15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2)球帽可戴亦可不戴,但全隊需統一。(球帽款式需一致)

     (3)經理、教練、領隊及壘指導員亦應穿著相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下場執行職務,若天氣寒冷,可加運動夾克(需球隊相同款式,投手於攻擊時,可穿夾克)

 17. 本次比賽,採用4.5(15英尺)封殺線,攻方觸踏本壘板與好球板均算得分,守方不必去觸殺跑壘員但須觸踏本壘板,球先到者出局或跑壘員先到者得分, 但守方完成前項動作後又試圖觸殺跑壘員,爾後發生衝撞而落球之狀況則影響前項判決。

        4.5(15英尺)封殺線於任何狀況皆不取消。 (例)夾殺狀況時也不取消

 18. 本次比賽,好球帶範圍(本壘板與橘色好球板)

 19. 本次比賽,一律配戴雙耳頭盔。(詳閱秩序冊中安全頭盔附則)

 20. 大會不提供比賽雙方賽前之練習場地及時間及頭盔。球隊被判為贏隊或輸隊後,都不得要求繼
 續使用比賽場地。

 21. 書面抗議:「比賽中」若有抗議以裁判最後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異議。對此判決者有質疑,
 可於比賽後半小時提出「書面抗議」。其作業方式,填妥抗議書,領隊或經理簽名連同保證金
 五仟元向大會審判委員會委員提出,審判委員經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抗議做最後之判決及處
 。如認為其抗議無理,得沒收其保證金。

 22.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

安全頭盔配戴說明

1.本次比賽採強制配戴安全頭盔,乃在保護比賽時球員之個人安全,攻方於攻擊時,擊球員、次位擊球員、跑壘員需強制配戴安全頭盔,壘指導員可戴亦可不戴。

2.經裁判員的告知,擊球員仍不配戴頭盔時,則判出局。

3.擊球員上場打擊「未戴頭盔」,但投手未投出球時,攻守方發覺後而再配戴,不處罰,但投手已投出球或擊出,則判擊球員出局。(以違規擊球處罰,論是裁判發覺或攻守方告知, 一切得分進壘無效)

4.比賽進行中,配戴不當或「故意」撥開頭盔被裁判員發覺時 ,則立即出局。罰則:比賽繼續,判違者出局,包括其被封殺出局之情況。造成妨礙比賽,或防守球員在球場上觸著頭盔,且該碰觸妨礙其處理位置,則判違者出局。罰則:為死球,判關係球員出局,但所有跑壘員均必須返回該死球發生時之佔有壘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