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沿革/章程辦法/年度計畫

章程辦法

第一章 準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文山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隸屬台北市文山區體育會。
第三條 本會以推廣本區暨大台北地區慢速壘球運動,提高技術水準,增加慢速壘球人口,發展全民
  運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所轄區域為組織主體,會址設於:台北市116文山區辛亥路5段55巷11號
聯絡人:藍霖生  0936082215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ㄧ、推展文山區暨大台北地區慢速壘球運動,培養慢速壘球人才。
二、辦理文山區對外競賽之代表隊選拔及相關事務處理。
三、舉辦攸關慢速壘球之講習、比賽、觀摩,表演等事項。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本會為委員制,敦聘本區熱心人士為委員組織之。
第七條 委員會由十六位委員組成,組織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監事三人(另推選常務
  監事一人),委員十人,主任委員由委員會所有委員推舉產生。
第八條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第十條 本會主任委員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本會一切事務。
第十條 本會必要時,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十一條 本會設幹事團,承辦、處理日常業務及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第十二條 幹事會設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推薦,委員同意後聘用,依業務需要,總幹事下得聘副
總幹事及幹事部若干人,分掌會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 本會舉行會議如下:
一、委員大會至少每十二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二、常務委員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三、業務會議不定期舉行,由總幹事召集之。
四、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本會應訂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 本會所需之經費以下列各項充實之:
一、委員之捐款。
二、台北市文山區公所之獎助。
三、台北市文山區體育會之獎助。
四、各社團及地方人士之捐款。
五、本會經費所生之孳息。

第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關團體。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委員大會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