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辦法
第一章 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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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文山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隸屬台北市文山區體育會。 |
第三條 | 本會以推廣本區暨大台北地區慢速壘球運動,提高技術水準,增加慢速壘球人口,發展全民 |
運動為宗旨。 | |
第四條 | 本會以台北市所轄區域為組織主體,會址設於:台北市116文山區辛亥路5段55巷11號 |
聯絡人:藍霖生 0936082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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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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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ㄧ、推展文山區暨大台北地區慢速壘球運動,培養慢速壘球人才。 |
二、辦理文山區對外競賽之代表隊選拔及相關事務處理。 | |
三、舉辦攸關慢速壘球之講習、比賽、觀摩,表演等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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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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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為委員制,敦聘本區熱心人士為委員組織之。 |
第七條 | 委員會由十六位委員組成,組織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監事三人(另推選常務 |
監事一人),委員十人,主任委員由委員會所有委員推舉產生。 | |
第八條 |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
第十條 | 本會主任委員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本會一切事務。 |
第十條 | 本會必要時,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
第十一條 | 本會設幹事團,承辦、處理日常業務及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
第十二條 | 幹事會設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推薦,委員同意後聘用,依業務需要,總幹事下得聘副 |
總幹事及幹事部若干人,分掌會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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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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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會舉行會議如下: |
一、委員大會至少每十二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
二、常務委員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
三、業務會議不定期舉行,由總幹事召集之。 | |
四、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第十四條 | 本會應訂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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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費 | |
第十五條 | 本會所需之經費以下列各項充實之: |
一、委員之捐款。 | |
二、台北市文山區公所之獎助。 | |
三、台北市文山區體育會之獎助。 | |
四、各社團及地方人士之捐款。 | |
五、本會經費所生之孳息。 | |
第十六條 |
本會於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
關團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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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 |
第十七條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委員大會修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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