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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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提升裁判素質,增進裁判員之間情誼,激勵團隊精神並促進與友會交流,以推廣本 |
區暨大台北地區慢速壘球運動,特成立「台北市文山慢速壘球裁判聯誼會」﹝以下簡 | |
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配合「台北市文山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所舉辦各項比賽為原則,併發展全 |
民運動為目標。 | |
第三條 | 本會隸屬台北市文山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本會純屬民間機構,非以營利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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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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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任務如下: |
ㄧ、本會會員聯誼活動之舉辦及推廣事項。 | |
二、舉辦本會會員規則研討,技術訓練以提升裁判素質。 | |
三、舉辦裁判精神與裁判素養之訓練,協助推廣慢速壘球裁判事宜。 | |
四、支援本會與友會之裁判執法工作。 | |
五、加強與友會之相互交流,促進與友會間良好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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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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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入會資格。 |
一、凡具有台北市文山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合格裁判資格者。 | |
二、全國各鄉鎮市地方之慢速壘球委員會或協會合格裁判資格者。 | |
三、上述資格經本會幹部審核合格者。 | |
第六條 | 本會採會員制組織,會員需填申請表格,經審核合格始得入會。 |
第七條 | 本會設 |
一、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縱理一切會務行使職權並召集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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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副會長一名:代表本會,並協助會長推展與執行會務之各項工作及策劃,並於會長 | |
假期時,代理會長一切職務。 | |
三、秘書長一名:協助會長推展與執行會務,與各項工作策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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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務長一名:總管本會財務支出與記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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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餘視實際需要另編制幹事部或由會長請示委員會幹部支援。 | |
第八條 | 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中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任。 |
秘書長由會長遴聘之,財務長係經秘書長徵求會長同意後遴聘之。 | |
第九條 | 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並定期舉行聯誼活動。 |
第十條 | 本會幹部為服務會員,發揮奉獻精神,均為義務職且不支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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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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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ㄧ條 | 本會經費來源: |
一、本會入會費500元,常年費1000元。 | |
二、由委員會酌撥經費。 | |
三、其他各界贊助款項及利息收入。 | |
四、於會員大會時公布經費內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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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 |
第十二條 | 會員權力: |
一、出席會員大會。 | |
二、選舉與被選舉,擔任本會幹部。 | |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聯誼活動。 | |
四、本會所規定之會員應享之權益。 | |
第十三條 |
義務: |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 |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與工作。 | |
三、按時繳交會費。 | |
四、不得擅自對外承諾未經本會同意事項,或對外發生有損本會之言行,違者經本會 | |
有關人員查實視情節得以開除會籍。 | |
第十四條 |
會員福利制度: |
一、結婚禮金壹仟圓整。(限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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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喪事奠儀壹仟圓整。(配偶及直系親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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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院慰問金。(限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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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定期慶生會與寄發生日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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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 |
第十五條 |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達半數以上,過半數會員同意後實施,修正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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