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慢速壘球聯盟第二球季跨聯盟友誼對抗賽
(聯盟會員權益不對外開放報名)

競 賽 辦 法

一、      旨:倡導全民運動,以球會友,提倡正常休閒活動,促進本聯
 盟球隊與友聯盟球隊之情誼。

二、  主辦單位: 台北市文山慢速壘球聯盟

三、  承辦單位: 台北市文山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台北縣新店市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四、  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96128

五、  比賽地點:台北市福和橋河濱第一、二球場,新店河濱球場

六、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06年慢速壘球規則。

七、  比賽方式:【使用木棒】共18隊,文山與友聯盟各9隊,每隊出賽2場。
  本聯盟隊伍於1月20日聯盟領隊會議時抽籤決定(95年球季)

、  比賽獎勵:每場設單場MVP(由文山慢壘會提供)

九、  比賽費用:無。

、  保 證 金:新台幣1000元整(不罷賽不棄權則賽後退還)

      參賽球隊依據元月二十日参與領隊會議球隊

      龍之族玉峰台電總處馬基興隆民防FREEDOM陽光網龍

      抽籤決定烏合   以上共九隊未參賽球隊下屆取得優先權

96128日 賽程表

場次

時間

福和第一球場

1

0900

天    利

~

龍之族
1

6

2

1000

獵    人

~

龍之族
1

4

3

1100

天    利

~

玉   峰
1

3

4

1200

獵    人

~

台電總處
6

 

4

5

1300

興    成

~

玉   峰
11

5

6

1400

興    成

~

台電總處

5

 

6

96128日 賽程表

場次

時間

福和第二球場

1

0900

秦儷舫服務處

~

馬   基
11

 

4

2

1000

秦儷舫服務處

~

興隆民防
7

 

11

3

1100

文山慢壘會

~

馬   基
1

13

4

1200

板橋分局刑事組

~

興隆民防
12

 

7

5

1300

文山慢壘會

~

FREEDOM
11

17

6

1400

板橋分局刑事組

~

FREEDOM

2

 

 3

96128日 賽程表

場次

時間

新店河濱球場

1

0900

運 動 者

~

烏   合
8

6

2

1000

卡    林

~

烏   合
10

 

7

3

1100

運 動 者

~

陽   光
2

6

4

1200

卡    林

~

網   龍
3

 

1

5

1300

新店後憲

~

陽   光
10

3

6

1400

新店後憲

~

網   龍

4

 

      備註:1.本次競賽採一好一壞球制,60分鐘。

           2.如天候因素無法比賽,聯盟於前一日以簡訊及電郵通知。

           2.如違反下列規則或奪權比賽之球隊,本聯盟將列為不再邀請之隊伍。

 

文山慢速壘球聯盟會長     黃細福   敬邀

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均應遵守本條款各項細節之規定。球隊因違反此項之規定利益有所損失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聯盟提出異議。

   2﹒除非聯盟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聯盟 網站之「賽程表」為主。

3    如遇雨或特殊狀況不能繼續比賽,若已賽滿四局以上則可裁定勝負,若未滿四局則成績保留另訂時間賽完 ,若未滿一局則重新比賽。保留賽應以原班人馬繼續賽完未賽完之部份,若因原上場球員未到而無替補球員,則被判為輸隊。(原攻守名單不得更改或加填)

   4﹒比賽採七局制,滿四局相差十分()以上,滿五局相差七分()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該局之下半局末賽或三出局前已達此標準,亦為提前結束比賽)

   5比賽有60分鐘之限時,屆時末賽完,則以屆滿50分鐘時間的次一局為最後一局 ,時間未達60分鐘仍裁定勝負(裁判無義務告知),若是上半局一定要打完,下半局則賽到可分勝負為止,(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6﹒比賽當日,如逢天候或其他人為所無法控制之因素,而可否繼續比賽,需經由裁判長或其代理人裁定並宣告,方可達到延賽之認定。

   7.本次比賽,採用4.55(15英尺)封殺線,攻方觸踏本壘板與好球板均算得分,守方不必去觸殺跑壘員但須觸踏本壘板

   8.本次比賽,好球認定為本壘後方橘色部份(好球板),也是得分板。

   9..比賽中若球員或球隊有違反運動精神、打架、滋事、冒名頂替、辱罵裁判,經查屬實,判
 該員驅逐出場,輕者判個人球監禁賽,嚴重者將全隊禁賽2場。(經理、領隊、教練、應負
 球員滋事之責)

  10.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 「攻守名單」並於賽程表中所排訂之比賽時間前20分鐘,提交裁
 判,攻守名單中之經理或教練團應註明其球衣背號,此簽名者為比賽中之抗議者。

  11.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時因人數不足,或服裝不整、裝備(頭盔)不齊,球審開始計時給予10
 鐘之通融,(計時開始為正式比賽開始之時間),屆時仍然不符規定時,則強制判該隊為輸
 隊,並不再邀請出賽,並不得抗議及補賽。

  12.背號或姓名筆誤,只要該球員當場提出身份證明:

     (1)經裁判證明無誤,則通知記錄台更正其背號或姓名,然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份證明,裁判立即判定錯誤隊伍為比賽之輸隊。(奪權比賽)

  13.球員服裝之規定:

1)應穿著相同之球衣、球帽及球褲,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字
         至少15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2)球帽可戴亦可不戴,但全隊需統一。(球帽款式需一致)

     (3)經理、教練、領隊及壘指導員亦應穿著相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下場執行職務,若天氣寒冷,可加運動夾克(需球隊相同款式,投手於攻擊時,可穿夾克)

  14.本次比賽,一壘壘包採用雙色壘包。

  15.本次比賽,一律配戴雙耳頭盔。(詳閱安全頭盔附則)

  16.大會不提供比賽雙方賽前之練習場地及時間及頭盔。球隊被判為贏隊或輸隊後,都不得要求

      繼續使用比賽場地。

  17.除特殊狀況外,抗議時間均包含在比賽時間內,不得延長比賽時間。

  18.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

安全頭盔配戴說明

1.本次比賽採強制配戴安全頭盔,乃在保護比賽時球員之個人安全,攻方於攻擊時,擊球員、次位擊球員、跑壘員需強制配戴安全頭盔,壘指導員可戴亦可不戴。

2.經裁判員的告知,擊球員仍不配戴頭盔時,則判出局。

3.擊球員上場打擊「未戴頭盔」,但裁判未查覺,並投手未投出球時,攻守方發覺後而再配戴,不處罰,但投手已投出球,無論擊出與否(含界外球),則判擊球員出局。(以違規擊球處罰,論是裁判發覺或攻守方告知,一切得分進壘無效)

4.比賽進行中,配戴不當或「故意」撥開頭盔被裁判員發覺時 ,則立即出局。罰則:比賽繼續,判違者出局,包括其被封殺出局之情況。

造成妨礙比賽,或防守球員在球場上觸著頭盔,且該碰觸妨礙其處理位置,則判違者出局。罰則:為死球,判關係球員出局,但所有跑壘員均必須返回該死球發生時之佔有壘位。